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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不得当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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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9日03:53 北京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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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薛冰)“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这些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上明确提出的规定伴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昨天首次亮相。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于今年4月2日通过,8月26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它把过去散见于各种规定中的办案程序规定统一归纳、整合,完整、统一地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内容令人耳目一新。除了包括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发生及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要求外,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对扣押物品和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等新内容。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李忠信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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