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土地权属未明,茂名市国土局却两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给电白县南海供销社和第三人杨某。茂名市胶地屋村村民认为国土局行政行为违法,将国土局告上法庭。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国土局两次发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阻拦建房被告侵权
争议地坐落在茂港区下里北路,面积约200平方米。据胶地屋村村民称,该地原为一口鱼塘,解放初以来,鱼塘用于蓄水供村民灌溉农田。“三包四固定”时,这口鱼塘连同门前垌周围土地成片固定给胶地屋村集体所有。1969年初,南海公社未办合法征用手续,无偿将该地块划给南海税务站作临时办公用地,后来税务站建新办公楼后弃用。1975年,南海供销社推平了鱼塘,建起了仓库,同时也将土地占据使用。
胶地屋村村民一直认为这块土地属其集体所有。1998年的一场侵权官司,村民们才惊觉,土地的所有权已经离去了。1998年3月,电白县南海供销社决定在这块土地上建屋,胶地屋村村民以土地属集体所有为由进行阻拦。供销社由于已经在4月1日从茂名市国土局处领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便理直气壮地把胶地屋村告上了法庭。
告状村民目瞪口呆
胶地屋村被判侵权。其后,供销社又将争议地转让给第三人杨某。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杨某也于去年4月17日从茂名市国土局处领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地本来就是我们的,这还讲不讲理啊?”说起官司的由来,胶地屋村的一位老伯愤愤不平。“国土局根本不该在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两度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去年4月20日,村民们以违法行政为由将茂名市国土局推上被告席。然而,法院认为案件“超过诉讼期限”,让满怀希望的村民目瞪口呆。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供销社告胶地屋村侵权一案的诉讼期间,胶地屋村已经知道茂名市国土局颁发给供销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却于去年4月20日才提起撤销该证的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而丧失了起诉权利。至于国土局的第二个发证行为,鉴于原告对第一个发证行为丧失起诉权利,第二个发证行为是经合法转让,经国土部门审批得来,应视为有效。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茂名市国土局两次发证的行政行为。
二审判决截然相反
村民不服。他们上诉至茂名市中级法院,与国土局对簿公堂。
二审法院的判决与一审截然相反,认为村民起诉时间并未超过有效期限,国土局两度发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我们最早起诉时间是2000年4月30日,只是因为所诉主体不适合被驳回。而导致我们错告的原因就在于国土局不依法颁证,整个发证过程根本未作公告,事后更未公开该发证内容。”胶地屋村上诉称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期限。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时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算上诉人是在2001年4月20日才起诉,也未超过上述规定时效。因此,原审认定是错误的。
权属未明发证违法
“尽管国土局在颁证时认定争议地属国有,但没有《土地权属证明书》,也即在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发证,当属违法行政行为。
何况国土局发证后才进行地籍调查,也不依《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在村民们的眼里,国土局的第一个发证行为违法,第二个发证行为也顺理成章地属于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茂名市国土局提供的证据,土地登记申请者没有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单位证明,国土局在作出发证行为时也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因此被上诉人第一次发证是不依法行政行为。
至于第二次发证行为,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与供销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土局与供销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都是2001年1月15日签定,使用年期相同,加上第三人杨某领证时应知悉该宗土地明显存在权属争议,但三方仍签订合同,申报发证,显然存在隐瞒欺诈行为。况且被上诉人在登记中既没地籍调查和调查员签字,也没对登记的土地予以公告,所以,国土局此举也是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
茂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茂名市国土局颁发给电白县南海供销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撤销国土局核发给杨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民翘首土地归属
告赢了国土局,村民出了一口气。那么他们要求确认土地属集体所有是不是就顺理成章了呢?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今年4月1日,茂港区下里居委会胶地屋村向茂港区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认为争议地在“三包四固定”时已依法定程序划归申请人集体所有。此后未经任何征用程序转为国有,该块土地的权属自始不变,并不因为某国有单位的长期占用而自然转为国有。由此,请求茂港区人民政府对该地块权属进行确定。至笔者发稿时止,村民仍在翘首等待政府的确权。(记者戎明昌 实习生陈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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