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1)正式在全国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天就在广州番禺派上了用场。昨天下午,番禺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宗病人诉医院纠纷诉讼,这是实施新规定后广州市受理的首宗诉讼。 原告:被告失职致病人死亡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今年1月27日,65岁的病人胡维庸感觉不适,家属遂拨打被告番禺市桥何贤纪念医院的急救电话,约上午11时左右,被告派出急救车把病人接去医院。当日12时左右病人被送入急救房,值班护士准备做心电图,但设备居然是坏的,为此耽误了10多分钟,随后被告医生违反常规,为病人开了尿激酶。但在滴药完毕不过几分钟,病人状况突变,出现病危反应。 随后,医生在运用氧气瓶、人工呼吸器抢救时还出现了多次无谓的时间耽误和器械障碍,以致病人一个多小时后临床死亡。原告认为,是由于被告医生、护士的专业技术差错和漫不经心的态度,才最终导致病人出现不该有的死亡结果。要求赔偿医疗损失1万多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万元。 被告:医院不应负过错责任 而被告何贤纪念医院认为,病人是典型的心肌梗塞病例,入院时已经发病多天,而且又有新的梗阻灶形成,病情非常严重,此病的救治难度很大,医生只能是尽力。而医院内科主任和值班医生指示作尿激酶静脉溶栓治疗,目的是挽救濒死心肌,处理是及时且恰当的,该治疗方法已在该院进行多年,对心肌梗塞早期病人非常有效,现已作为常规治疗手段,尚未发生过因此而产生的严重药物副作用的情况。 另外,医院内科只有一台呼吸机,事发当日,刚好病区内有一呼吸衰竭病人在用,故抢救病人胡维庸时要到其它科室借用。由于该设备昂贵,医院现在还不能做到每个病房均能配置一台,而且呼吸机的作用主要是替代人手操作,在没有呼吸机的时候,医院一直都是使用人工呼吸器抢救的,并没有因此影响救治病人。因此医院对病人的死不负过错责任。但被告承认,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和病人沟通确有不够之处。 按照新规定,这起纠纷将由被告何贤纪念医院举证,如果医院到时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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