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一纸“通知”就收车费 ”停车费”收得好蹊跷
2002年7月19日00:12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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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凭一纸“通知”就向市场车主收费,这些人到底是谁?7月17日,沈阳市北陵旧物综合批发市场的车主和业户下定决心要向非法收费者讨个说法。
一头雾水 停车费收得莫名其妙
据业户和车主介绍,7月14日那天,大约有六七个人开着车,穿着白色交通制服,没有佩戴胸卡,下车后说是区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收停车费,每月每大车收60元,小车收30元,并拿来一张《通知》说都得交钱,不交钱就没收汽车“营运证”及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车主们看完那张《通知》后让他们拿出《物价收费许可证》,可他们拿不出来,而且态度十分恶劣,还对不交钱的人进行恐吓。最后还是有几个人交了钱,他们给了几张发票后走了。交钱的人得到的是《机动车停车收费发票》,上面写着“于洪区机动车停车场”,标价为20元,落款是“于洪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站”,并盖了章,日期是“2002年7月14日”。
一面之词 管理所说是按章执行
之后,记者来到了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交通运输管理所,询问是否到旧物市场收费了?这位负责人说,他们是去收费了,但态度恶劣和恐吓车主是没有的事,他们是按照局里的规定办事。
这位负责人还出示了一摞证件。其中一份是《沈阳市物价局提供的现行停车场收费标准》。第二份是《沈阳市于洪区营业性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份是《经营许可证》,记者注意到,这个证件是由“于洪区车辆停放管理所”签发的,发证时间一栏赫然写着:7月16日。还有一份《通知》,其主要内容是针对从事营业性停车场的企业、单位及个人提出要求,要求其要有交通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之后应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夜间停车场),之后方可收费。而且还规定“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应持《经营许可证》和《票据领用登记簿》到区交通局车辆停放管理所领取专用经营票据”。
一串问号 停车收费莫非“南二事件”重演?!
记者顿时疑窦重生,为什么7月16日才发放《经营许可证》,而《收费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手续还没有发下来,14日他们就去市场收费了呢?而作为收费经营单位的“于洪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站”和“北陵交通运输管理所”又是什么关系呢?《通知》规定,只有持《经营许可证》和《票据领用登记簿》才能领取经营票据,但《经营许可证》还没发,收据怎么就出来了?
随后,记者又与北陵旧物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所的有关人士取得了联系。据介绍,这个市场是1996年成立的,有120多个业户,车辆不多,只是为了方便起见,一些车就停放在市场门口,从来没有人收费。
特别记者孙超 陶刚 实习生高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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