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安乐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地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安乐死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 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的目的,对病人本身是为了解除生不如死的痛苦;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死去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而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只是在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或完全丧失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 安乐死到底是否道德呢?世界不少医学家、伦理学家十分赞成自愿的安乐死,认为是病人对痛苦的一种解脱,只要符合病人的利益,安乐死是允许的。有些学者则不赞成,他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有权活着,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 安乐死不仅仅是一个学术讨论的问题,没有法律程序作保证,医院是难以付诸实施的。安乐死需要严格、全面的法律保证和监督,以确保在实施安乐死的同时,防止借故杀人。 4月1日,安乐死法律正式生效,荷兰成为第一个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对于那些病情严重、没有治愈希望的患者来说,这确实是个好消息,与其每天承受着生不如死的巨大痛苦,他们宁愿选择安乐死,那是一种解脱,也是一种安慰。终于有了“名分” 在荷兰,有关安乐死的辩论已有30年的历史,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做法也有20个年头。虽然安乐死尚未合法,但在开放的荷兰,安乐死现在每年多达数千例。去年4月份,荷兰议会上议院就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2002年4月1日,该法案正式生效,安乐死终于名正言顺。 这项法律规定,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帮助患者解脱痛苦的手段。但是,并不是患者不想活了,就可以去死。法律为实施安乐死规定了三个条件,即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而且,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 其实,荷兰一直在实施安乐死,只是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而已。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了有关指导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尽管实施“安乐死”还不合法,但有关医务人员不必担心被起诉。国际社会褒贬不一 荷兰承认安乐死合法,这一事件的影响超越了国界,一些国家反应积极。但是目前,反对的声音仍然占多数。反对安乐死的组织讽刺道:荷兰医生有了“杀人执照”。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安乐死仍然持保留态度。很多国际组织对安乐死合法化感到愤怒。去年7月份,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对荷兰安乐死法案提出了批评,认为那样会导致麻木的“怜悯杀害”。荷兰的邻居德国也一直强烈反对安乐死,纳粹当年令人发指的行为至今仍令德国百姓心有余悸。人们最大的担忧是:承认安乐死合法可能为滥用者打开方便之门。“死亡旅游”成热门? 荷兰“安乐死”合法化还引发另一种担忧:外国一些生不如死的病人可能会选择到荷兰进行“死亡之旅”。因为,在法案中,并没有具体措施阻止外国人来荷兰“寻死”。 一些国家的医生和病人,特别是一些来自欧洲地区、美国以及加拿大的患者,已经在考虑前往荷兰接受安乐死。一些绝症患者不断打听荷兰安乐死法律的细节,以考虑自己是否要前往那里“受死”。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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