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术)备受关注的辽宁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经过近两个月的实地研究、讨论,于昨日正式出台下发。该《救助管理办法》不仅就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还针对地方工作特点和近两个月实际工作中的经验,为辽宁量身制定了很多人性化的法规。 救助对象自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后,实施救助的对象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办法确定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辽宁省要求,对于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帮助。 救助内容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五项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程序除对前来求助的对象进行必要的询问、核实身份、登记、建档工作,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及时安排救助外,辽宁省强调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救助管理针对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辽宁省将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首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 其次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成年与未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离站与安置按照国家要求,受助人员一次救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为了避免重复救助,辽宁省要求对同一人同地的救助在6个月内一般不超过两次(含两次)。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不予资助交通费。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待站时间超过两个月的,经受助地本级民政部门批准,送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分散安置,县(市、区)无儿童福利机构的,送所在市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同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救助经费对于救助经费的管理,辽宁要求把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受助人员伙食定额定量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法,原则上每人每天应不低于5元。 救助机构救助管理站应在城区的合理位置设置分站或搬迁到市区,有条件的可建立妇女、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保护机构。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