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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时应换领公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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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3日18:3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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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换领公民身份证。但是常住户口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迁移的除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公民身份证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向23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了汇报。
胡光宝说,有的委员提出,对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是否也要发放公民身份证,草案应当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两个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为了明确发证范围,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第二条中增加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胡光宝说,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中提出,公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应当明确规定各自的登载内容,便于公民了解。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作出修改。
草案第八条规定:“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公民身份证。”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在境内出生的人如何编制身份号码作了规定,对上述人员办理身份证时,公民身份号码如何编制,也应当作出规定。草案对此作出相应修改。
胡光宝说,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采取拘传和取保候审两种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不宜扣留公民身份证。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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