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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典卷土重来 11月起重庆进入非典应急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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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9日15:05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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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阵以待。 记者 陆纲 摄
新华网重庆频道9月9日电如果全国再发生非典疫情,如果重庆市发现一例医学观察病例,重庆市就将启动四级蓝色预警。昨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为防范非典卷土重来,11月1日起,重庆市将正式进入非典应急状态。
据市疾病控制中心专家介绍,春秋季节是呼吸道疾病高发季节,况且目前非典病毒在人群或者动物身上还可能存在,只是这个季节可能不适合它发病,一旦到了适合发病的季节,它就有可能死灰复燃。专家们推测,时间可能在今冬明春。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强调,11月进入防控应急准备状态,并不是指已出现了疫情,而是为了强化各方面的防范意识,切实抓好疫情监测、应急准备、救治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各项经常性措施的落实,防范非典疫情再次发生。
根据国家卫生部的部署,非典应急状态是指各级行政部门、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启动非典疫情报告分析、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准备、加强监督执法、查验药品器材储备等等。刚刚出台的《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将非典疫情分为四级预警,并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制定了不同的控制目标、组织指挥、处置程序,最大限度保护市民的生命安全。
据悉,四级蓝色预警主要是要求专业人员、疾病防控体系和医疗卫生领域进入战备状态,如定点医院要启动接收患者的准备、交通部门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等等。百姓的生活不受影响。
目前,市疾病控制中心正着手完善和加强预警系统建设,及时收集全市疾病监测资料,结合全球及全国非典动态,做好预警准备工作。
完全解读刚刚出台的——《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一)疫情分级
刚刚出台的《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将非典疫情分为四级,即一级(红色警戒)、二级(橙色警戒)、三级(黄色警戒)、四级(蓝色警戒),并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制定了不同的控制目标、组织指挥、处置程序,以最大限度保护市民的生命安全。
四级“蓝色警戒”指全国发生非典疫情,本市出现1例医学观察病例,存在传入或发生的可能,三级“黄色预警”指周边省市发生非典疫情,本市1个区县发现1例输入性疑似病例,但未发现临床诊断病例;二级“橙色警戒”指全市已发现1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2—3个区县同时发生输入性非典疑似病例,全市有出现继发病例的可能;一级“红色警戒”则是指全市已发现10例以上非典临床诊断、20例以上疑似病例,或发生继发病例。
(二)密切接触者处理原则
临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就地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如因各种原因造成接触者脱离留验观察的,必须进行流行病学追踪,发现后就地隔离治疗观察。
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时,如遇不愿意配合者,应尽力采取说服动员工作,如仍拒绝配合的,可要求公安部门实行强制隔离。
医学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可实行在家医学观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随访,告知一旦出现发热症状应尽快到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告知市疾病控制中心电话号码,以便与市疾病控制中心联系。
所有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限为两周,当医学观察病例确诊为其他病例时,其密切接触者可立即解除医学观察。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
医疗机构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对象。
市政府向卫生部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流行病学和疫情控制处理情况。
根据卫生部的授权,市卫生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本市非典疫情信息,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其发布的内容包括:非典疫情级别、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应急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防护方法。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非典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下发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
(四)疫区返乡民工监测指导原则
各地、各交通站点要组织对返乡民工实施检疫(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并登记姓名、性别、年龄和详细居住地;有发烧等相关症状者,就地隔离观察;对无症状者,各登记站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镇(乡)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医护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医学观察的内容为每日测体温一次,并观察有无相关症状,观察期限为14天;无症状者在指定地点或家庭实施医学观察。
(五)非典消毒指导原则
非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即可,一般不需要专门进行消毒。
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良好环境卫生外,还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消毒,消毒重点部位是: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的器具,包括柜台、桌椅、沙发、门把手、水龙头、公用电话、电梯开关、公厕、交通工具内部等。
流行区一般每日消毒一次,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适当增加,非典病人污染过的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消毒。
(六)非典病人遗体处理原则
非典患者死亡后,当班经治医生要在5分钟内报告医院医务科(处),并将填写的死亡证明书,电传至医务科复印、加盖鲜章后,由殡仪馆另派专人领取备案。
护理人员要立即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棉球或纱布填塞尸体的口、鼻、耳等孔道。
当班医护人员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将尸体严密包裹。
医院医务科接到死亡报告后,5分钟内通知指定殡仪馆,主城区为九龙坡区龙居山殡仪馆,并通知死者家属,做好其思想工作,死者家属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非典患者死亡后,原则上不进行尸体解剖,市非典防治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尸体解剖的,经市卫生局批准后,由重庆法医检伤所人员进行尸体解剖。
(七)临床诊断病例病案管理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各种检验报告单、影像等资料,均不得带入病房内,病历资料未经消毒处理,不得带出隔离区域。
病人的诊疗情况及病情变化情况,由主管医生用传真向医院医务科报告,医务科需将病人诊疗情况及病情变化,每2小时定时向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上报。
如因病情需要会诊,一般使用传真资料,确需查阅原始资料的,应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1小时以上才能带出。
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历资料不能直接进入医院病案室,应专门地点保存,用紫外线灯照射后,每天2—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21天后,方可进入医院病案室保存。(记者李静 实习生 董王景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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