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 神州大地,隔三差五地冒出滑天下之大稽的“处女卖淫案”,一些披着执法外衣者,居然可以以随意抓人、刑讯逼供等方式逼迫无辜者承认卖淫、嫖娼。对此,原因种种,人们已经说得很多:刑讯逼供、不顾程序正义、以罚款创收任务为目的的执法经济、要求人们自证清白的法律悖谬等等。 有一点人们没有看到:上述原因固然都是原因,但还有一个原因也在共同起作用,这就是:直到今天,卖淫嫖娼之类都还是比较难以证明的违法犯罪。于是,执法者过度依赖人证和口供,给刑讯逼供指鹿为马留下了巨大的发挥空间,且由于执法经济在顽强地推动,刑讯逼供和权力扩张滥用就越发愈演愈烈不可收拾。 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许许多多违法犯罪的蛛丝马迹都可以在科学这面显微镜下纤毫毕现。但显然,这需要时间和成本。由于某些环节程程序正义和人道主义的缺席,一些人显然缺乏这种耐心。同时,对于打击卖淫嫖娼之类“有利可图”却又“难以证实”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者更希望速战速决好多多收获。 对于这类难以证明的违法犯罪,很显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刑讯逼供撬开当事人的铁嘴钢牙。但是,这事实上是另一种犯罪,甚至是更严重的犯罪。我们不能容忍一个文明的社会居然会以犯罪的手段去制止另一种犯罪,而且这种犯罪还是以社会公共权力的面目出现。这样的行为一旦被容忍,必将是社会巨大的灾难和耻辱。事实上,在今天,即使人们对此类“逼良为娼”的恶劣行径口诛笔伐,类似的悲剧和灾难却仍然一再重演。 西方许多国家不把卖淫嫖娼视为违法犯罪行为,而承认其有限的合法性(如城市中划出“红灯区”),可能不仅仅是缘于意识形态、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别,而是基于这样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现实考虑:既然非法逼供是一种恶,卖淫嫖娼也是一种恶,前者是直接侵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后者则是基于双方自愿的“伤风败俗”,那么,哪一种恶更轻,就容忍哪一种恶。 我们的确面临着这样一种两难选择:要么容忍警察的刑讯逼供甚至指鹿为马,宁可错抓一千也不放过一个,以使卖淫嫖娼者“一个都不漏网”;要么就是宁愿放十个也不冤枉一人!要求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正义和证据规则,只能以实证物证来证明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依赖人证和口供。虽然科学技术已经很发达,但直到今天,卖淫嫖娼依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漏网于科学的检测之外。但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对此类在“伤风败俗”之外并没有更多更严重的直接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我是宁可放过十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因为,在伤风败俗和侵犯人权之间,我宁要前者;也因为,诚如在20世纪前30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尔姆斯说:“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对人类的现代刑法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早在200多年前就已经深刻地指出:“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他这句话,是专门针对“难以证明的犯罪”一节来说的。 20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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