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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人不应取消婚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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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21日09:52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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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引来公众普遍赞誉。我相信,新《条例》是公民个人权利在全社会进一步得到伸张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是充分尊重“民意”的结果。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新《条例》未把持有婚检证明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现行的《母婴保健法》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应该说,《母婴保健法》主要是从生育角度考虑的,为了提高下一代人口素质,上面的规定是必要的;而新《条例》主要是从结婚当事人角度来考虑的,为了确保当事人的私权利,取消强制婚检也是应该的。《母婴保健法》是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现在新《条例》把婚检列入“可选择”的范围,显然两者并不一致。仅就法律效力而言,新《条例》显然低于《母婴保健法》,实际操作时应以《母婴保健法》为准。
新《条例》规定公民结婚不必婚检,这是对公民结婚的自由权利的充分保障。结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基于爱情和自愿。民政部门无权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都是有条件的,泛滥的自由、无限制的自由既会损害公民个人权利,也会影响社会的良性发展。必要的婚检则是对这种自由的限制。现在,婚检成为我国人民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阻断疾病的屏障之一,这是一位卫生部官员对新华社记者说的,他举出数字表明2001年的婚检的情况,在参检的800多万人中,发现了近20万对婚姻和生育有影响的疾病患者,折算出来,参加婚前检查的每54人,就有一人身患这样的病症,这其中性传播疾病2万多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人84人。许多患者在被检出后,自己还不知道已身患疾病。在2001年全国参加婚检者中,还存在着精神病患者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这些疾病也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婚姻质量和后代健康。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新《条例》规定公民结婚可以不婚检,就从而得出结婚不必婚检的错误认识。
婚育不仅是公民个人私权利,也是影响社会乃至一个民族质量的大事,如果说结婚是公民私人行为,那么,生育却是事关社会和民族的大事。体质不健康、素质不高的后代不仅给公民个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和经济负担,同时,也给社会和国家造成负担。
新《条例》所规定的婚检“自选”是基于公民个人对自己身体情况的准确把握的高度信任,也是公民对法律的自觉承诺。当把权利交给公民个人的时候,公民是否真的有能力、诚信地遵守这个承诺,却是需要我们警惕的。如果公民明知道自己不适合结婚,一旦结婚就违反了《婚姻法》,一旦生育就违反《母婴保健法》,那么,其后果恐怕不仅是对公民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和国家不负责任。
公民有结婚的自由,新的《条例》确保了这种自由,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对自由度的把握却与公民的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密切关系。我们期待着公民把婚检当成自己的切身需要,而不是来自外部法律力量的压力,从而达到对自己负责也对社会负责,这才是新《条例》实施的另一个潜在的意义。
本报评论员 束学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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