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本报报道了湖北省汉川市警方处理的一起在当地影响很大的家属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事件。50岁的阮某因中风在医院被抢救多日后,被医院告知难以治愈,由其家人接回。后阮某的家人召开“家庭会议”,由其兄弟和妻子决定对其实施“安乐死”,并从当地医生处得到氰化钾注射液,由其兄对阮某进行了注射,阮某当晚死亡。当地警方因难以取得直接的证据而对此案感到为难。 “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性的难题。英国一位饱受病痛折磨的妇女为了获得“安乐死”的权利进行了多年艰苦的诉讼,最终还是被最高法院驳回了诉求。今年6月份,随着我国首例为亲人实施“安乐死”的当事人王明成在病痛的折磨中痛苦的死去,“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再次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人们对“安乐死”问题的探讨来源于人们对生命质量和生命意义的关注,来源于人们对生命尊严的关注。而“安乐死”合法化的一个理论难题在于人有没有合法的选择死亡的权利,如果肉体上的痛苦可以成为合法选择死亡的理由,那么精神上的痛苦是否也可以是一个理由,如果是这样那么自杀的行为就很难解释了。在实践中“安乐死”合法化也同样面临着难题,因为它很难排除医生和患者家属为了某种目的而合谋杀人的可能性。为此,即使是在少数“安乐死”已合法化或默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和地区,也都对“安乐死”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如对被实施者的年龄限制,对被实施者的遗嘱要求,以及两名以上的医生在场等等。 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安乐死”都是一个十分慎重的行为,目的就在于杜绝某种情况下的“杀人”合法化。“安乐死”的概念一旦被泛化,就会引出诸多危险的社会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此案恰恰就是这种“安乐死”概念泛化的一种表现,亲属们的一次“家庭会议”就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当事人的意思已无法获知,而医生违反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擅自向病人家属提供了可以致人死亡的药物。此案虽然因为时间太久,警方已难以取证,但是家属和医生这样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安乐死”的行为必须被严格的限制,“安乐死”的概念不能泛化,不能滥用,尤其是在我国城乡居民整体文明程度和文化素质还有待于提高的今天。因为“安乐死”毕竟还是要以一定的社会文明为基础的,否则“安乐死”就会成为一个非常危险的概念。 (作者 秦平)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