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昨日上午9时,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陆慧与李志明、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慧的丈夫及代理人,第一被告李志明及代理人,第二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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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5日,陆慧被李志明驾驶的一辆牌照号码为湘A·04945的汽车撞伤,经交警部门鉴定,李志明负主要责任,陆慧负次要责任。2002年3月27日,陆慧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33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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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法庭上,三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三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是事故责任的分担及事故车辆到底是不是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所生产的汽车。陆慧方认为,自己受伤是李志明所驾驶的汽车所致,湘A·04945号汽车是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生产的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李志明和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志明辩称,陆慧应当承担事故责任,而且事故是由于自己驾驶的三菱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则认为,事故汽车不是由该公司生产,而是由汉寿某汽车改装厂所生产,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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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案案情复杂,法庭未能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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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慧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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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5日,30岁的陆慧在长沙小吴门地段被日本三菱帕杰罗V31汽车撞伤,导致全身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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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6日,肇事车被送至湖南省质量监督局进行鉴定,报告认为车祸原因是由于汽车本身设计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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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7日,受害人陆慧的代理人向三菱公司北京分部发出索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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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7日,三菱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暂时垫付”12万元到陆慧治疗的医院账户,但不承认属赔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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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7日,陆慧被长沙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为一级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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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3日,陆慧的丈夫周建红再次致函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北京事务所,希望赔偿问题尽快解决,不要失信于中国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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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7日,陆慧与丈夫周建红、姐姐及代理人一行4人到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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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3日,三菱汽车公司的代表到陆慧的住处看望,表示愿意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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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4日,三菱汽车公司在网上发表声明表示,经调查,肇事车辆是“没有经过三菱汽车公司同意及许可,也未被三菱汽车公司知晓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三菱汽车公司的商标进行组装的”车辆,“三菱汽车公司在此事件中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希望“陆慧事件”今后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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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5日,陆慧丈夫周建红发表声明,表示日本三菱公司在事故中的责任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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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7日,陆慧家人将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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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8日,陆慧及家人被法院通知推迟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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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4日,陆慧案在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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