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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对我国反腐产生积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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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05日16:43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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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定腐败9宗罪
新华网北京11月5日电 (记者邬焕庆孙承斌)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定罪,共分为贿赂、贪污等9种。
据参与《公约》起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学博士陈正云介绍,《公约》第三章“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明确,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公约》还对法人腐败犯罪,腐败犯罪的主观要素及其认定,腐败犯罪的参与、未遂和中止,腐败犯罪的刑事制裁原则、时效、管辖权及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规定。
陈正云指出,《公约》的制定,体现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必将推动国际社会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合作。更为重要的是,《公约》克服了一些区域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书的局限性,具有广泛的普遍性。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最大限度地为我国反腐败实践服务
曾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起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学博士陈正云,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已开始认真研究《公约》内容以及对我国法律和法律实践产生的影响,以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努力使《公约》最大限度地为我国反腐败实践服务。
第58届联大日前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陈正云指出,《公约》的制定和将来的生效,不但在国际社会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是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法律基石。
据介绍,《公约》除序言外,共分8章,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
陈正云指出,《公约》的主体内容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强调在对腐败犯罪有效打击的基础上,坚持多学科、综合性、广领域的预防战略;二是反腐败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相互促进;三是坚持各国依法独立开展反腐败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四是坚持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打击、预防和对腐败犯罪所得监控、剥夺并重。这些内容,都将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产生积极的作用。(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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