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轻松举证
2002年7月26日03:0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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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异议而引发的诉讼。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何举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帮助收集证据?哪些证据是不能采纳的非法证据?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
规定共有80条,分为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附则等六部分,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新规定加强了对原告的保护力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
新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原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行政机关对其
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出庭作证;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视听资料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取证如有困难,原告可请法院办;如果证据可能灭失,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保全证据;鉴定结论有异议,原告可申请重新鉴定;来自境外的证据必须经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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