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在江苏徐州街头出现了一家专门为失主寻找失物的公司。据介绍,公司主要通过和当地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火车站、汽车站、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帮助寻找失主。失物招领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当拾主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公司后,公司要开具收据并付给拾主一定的定金,然后根据现有的线索联系失主。当失物被失主认领后,公司将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酬金,然后再把酬金的一部分付给拾主。如果一个月后没有找到失主,公司则把失物退给拾主或转交给公安部门。
失物招领收取酬金得不到法律支持
周 曙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丢失物不同于遗弃物,其所有权仍属失主所有,当然失主有义务承担无因管理之债,即拾主因拾取、管理、归还丢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种费用显然并不必然发生,即使存在,也不可能因此而使拾主受益,更谈不上以此为业,赚取商业利润。而徐州的这家公司收取的酬金显然不完全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而酬金的称谓和含义也与法律规定失主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大相径庭——计算酬金的依据是失物的价值而非无因管理的支出。因此所谓失物招领公司的有偿服务在我国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其收取酬金的经营方式一旦导致纠纷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可以预料的裁判是:法院判决失物归失主所有,而失主支付拾主为归还失物有据可查的必要费用。
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有违治安管理
杨 武 (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在各大城市中,失物招领事务一般都是由公安部门承担的。徐州市欲取而代之,成立了失物招领公司,显然是欲善其功又不能的“越位”行为。失物通常是指“遗失物”;其中当然也包括经“三只手”抛弃的有价值和有使用功能的物品,如饭票、饭卡、信用卡和证件等等。从民法、动产所有权、物权和身份证件管理以及服务业工商注册登记等概念与角度上分析:首先应当明确一点,“遗失物”和被扒手所抛弃的物品,不是无主财产,捡拾者仅是善意占有物品的控制者。其行为规范有二:一是自行寻找事主;二是上交有收取和传递被捡拾物品责任的机构,一般多为公安派出所。其次,非经法定的公示招领程序,亦不得直接或者变价上缴国库。再次,现行失物招领的职能因由公安机关承担,自然是无偿的。由此可见,徐州失物招领公司的成立和运作模式,一是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可循;二是不经失主意思表示,强加给付捡拾者及招领公司酬金的义务。很显然,失物招领公司的不当出现,有违治安管理行政措施和民事法律行为规范。
失物招领公司产生有其积极意义
扬 帆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其存在有其法律依据,拾主拾得遗忘物后,有二种可能,一是合法的,即寻找失主归还失物,同时在归还时取得其保管失物的费用和一定量的酬金;二是非法的,即不归还失主,则构成刑法上的侵占。作为拾得人在民法上则会存在二种法律可能,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在失物未归还失主前,拾得人占为己有,就是不当得利,按民法精神,其应当归还失物,取得保管失物给予其带来的损失,另外,就是无因管理,拾得人没有占有的故意,替失主保管失物直到失主取回失物,此时,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无因管理之债,同时可要求给予适当的报酬。
但作为拾得人,其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寻找失主,在此种情况下失物招领公司的产生应是有积极意义的,一是替拾得人解决负担,免得失物老在自己手上,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二是替失主解决负担,失主可以早日找回失物,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所以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符合民法规定以及实际需要。
失物招领公司应当是公益性的
徐卫东 (北京市东城区委党校)
我们现实生活中许多问题都是道德与法律可以共同规范的,以前我们重视道德宣传,轻视或忽视法律权利的落实;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及三个文明的建设,都要求我们把问题落到实处。失物招领公司实行有偿服务的难题在于与我们“拾金不昧”的道德观有冲突;其实道德观念必然受制于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法律文化等相关制度建设。解决上述难题的最佳途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与我们民族传统的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等相结合,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无因管理制度,在对丢失物品的人实施“失物招领”的帮助同时,对“拾金不昧”者从“边际效益”的角度给予补偿;此类“公司”的定位应当是公益性的,而不能以赢利为目的。
失物招领公司的收费标准应由物价部门决定
王社潮 (中法网律师事务所)
公司的名称取名就是失物招领,其经营范围也就很明显了,既然经过了工商局的登记,也就合法化了。我们过去一直提倡“拾金不昧”,并将其作为一个道德原则在中华民族中弘扬,这是没错的,我们今天仍可提倡。但从法律层面上讲,拾到东西的人本身也有投入成本,譬如要保管失物,要找丢东西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酬金不仅是对拾物者的补偿,更是对拾物者行为的肯定和褒扬。拾物者将失物可以直接交给失物人,在找不到失物人的情况下,交给失物招领公司,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失物招领公司本身是赢利的,他们如同银行一样,将自身的利润和给予拾物者的酬金统统都由失物者来承担。大家各取所需,皆大欢喜,可以作为一个事情来做。只是其中的收费是否合理,恐怕要由物价部门来定夺了。
失物招领公司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李 峰 (济南天桥区计划局)
我认为失物招领公司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在这里所指的“支出的费用”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既可以视作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也可以认为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失物招领公司正是把失物招领作为“没有约定义务的管理或者服务”,就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失物招领公司当然会把这个“必要费用”称作是“管理或者服务费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失物招领公司的做法不能说是违法。但由于失物毕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而失物招领行业也是一种新的行业,目前还没有与此相对应的管理规定出台,尤其是“管理或者服务费用”这方面的管理。如果失主不接受失物招领公司提供的价格,失物招领公司却不能扣住失物不还,这就必然会引起矛盾:不还,就有违法嫌疑;还,失物招领公司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说,从这两方面来看,失物招领公司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我国应允许和鼓励失物招领业的发展
王婉云 (沈阳市和平区计划局)
我国应允许和鼓励失物招领这一行业的发展。任何一个行业都是由无到有,循序发展,我国失物招领经历无偿公益到有偿经营型的过渡,目前失物招领业已经到了推进发展的成熟期。发展这一行业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
一是现代生活快节奏,人们遗失物品的概率增加,且遗失贵重物品的机会加大,而失物招领由于先进的运作方式,给失主与拾主搭起一座桥梁,使失物尽快的物归原主。
二是随着各种思想对人们的作用,传统意义上的拾金不昧受到冲击,拾主不归还物品的现象不断增多,失物招领业的兴起将使拾主在感受拾金不昧荣誉的同时,得到一点酬金,相信许多人会这么做的。
三是失物招领业的兴起会扩大就业,从分类登记到寻找失主都需要人员投入,可以满足那些有此方面就业需求人员的要求,促进就业,保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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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近日,24岁的四川双流女子王晓芹(化名)郑重地向新都区司法局、大邑新源监狱递上了特殊的结婚申请。她要结婚的对象,是因盗窃罪仍在监狱服刑的新都籍男子戴宇(化名)。由于未满法定婚龄,一直到他入狱都未办理结婚登记,6岁的女儿至今也没有上户口。王在申请书中说:“我希望能够和他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做一对真正意义上受法律保护的夫妻,让我们的女儿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成为一个有用之人。”
问题: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服刑犯人是否可以结婚?
2、如果允许结婚,服刑犯人在狱中结婚的权利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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