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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限制121家赖帐企业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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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8日10:2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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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成都10月27日电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向121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企业发出公告,限制这些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任何性质的高消费行为。
这121家企业中,执行标的上千万元的有14家,最大执行标的为9600万元,本次公告的执行总标的共5.8亿元。针对这其中一些企业一方面“无力还钱”,另一方面却花天酒地高消费的现象,成都市中院向全社会发出公告,禁止这些被公告的个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乘坐小轿车、飞机,规定他们不得进入高级宾馆、饭店,不得购置高档消费品。
据成都市中院执行局局长于嘉川介绍,如果被公告的被执行人不听禁令,继续高消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行为将被视为“妨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手段。如果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成都市中院还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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