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特约评论员 陈杰人
在被关押了420天之后,涉嫌偷漏税收犯罪的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终于被依法取保候审,暂时离开戒备森严的看守所,回到了自己的家中。
刘晓庆税案,由于她原有的知名度而为社会所密切关注。记得她被羁押之初,各种议论雀起,有骂的,也有为她辩护的。现在,刘从看守所暂时恢复一定的人身自由,这件事同样引起了争论,有人认为早就应该放出来了,但也有人对此愤愤不平地问:如果刘晓庆不是名人,能出得来吗?
出于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未知事实的敬畏,我在此不敢也无意对刘晓庆税案作任何评价,有罪也罢,无罪也罢;罪重也罢,罪轻也罢,相信司法机关最后会有公正的判决。
不过仅就羁押420天来说,这一时间尽管可能并未构成超期羁押,但也确实不算短。有人评价说,如果刘晓庆不是名人,如果她的案件没有被媒体和社会所广泛关注,也许她可能会碰上很多犯罪嫌疑人同样的遭遇——默默无闻地被长时间关押而不交付审判。正是因为这个案子处于众目睽睽之下,司法机关才只好在羁押时限已到却无法按时审判的情况下先行将她取保候审。
这样的猜测尽管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但结合当前中国的司法实践现状,也不能说没有任何根据。脱开刘晓庆案情本身来看,我们可以从更广阔的视野里观察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取保候审现象。
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公、检、法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办法。通俗地讲,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他人担保或者金钱抵押作为条件,不被羁押而住在家里,保证随叫随到的做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范围和适用条件有六种情形:(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人;(四)已被刑事拘留但证据尚不足以批准逮捕的人;(五)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的;(六)二审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超过或者等于一审判决的刑期。
可见,取保候审实际上是对人身危险性较小或者不适宜羁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轻度强制措施,比起关在看守所里完全失去人身自由来,取保候审显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为宽容。除此以外,取保候审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节约社会管理资源,缓解看守所人满为患的压力,使司法更加人道,防止错误羁押给嫌疑人和被告人带来的无可挽回的人身自由损害。
正因如此,在英美等法治国家,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限制嫌疑人和被告人自由的方法,据学者研究,这些国家的取保候审率甚至高达80%以上。
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则都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和范围,并且这个范围比较大。但司法实践中我国取保候审的比率相当低,著名青年刑法学者周光权博士认为不到5%。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见到的情形是:只要某人涉嫌犯罪或者成为刑事被告人,通常都会被逮捕羁押直至最后接受审讯,很少有人能够被取保候审。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关押为惯例,不关押为例外的原则。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有效避免了那些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的继续作恶。比如对于一个杀过多人的犯罪嫌疑人,绝对不能将他取保候审,因为他的人身危险性太高,如果取保候审,说不准马上会有另一个人被杀。
但并不一定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人身危险性,比如过失犯罪者(如交通肇事人)、轻微犯罪以及非暴力犯罪嫌疑人等,即便不关押,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非常小。对于这类人,正如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那样,可以取保候审。可实践中这样的人也大多被羁押,很少能被取保候审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易延友博士告诉笔者,即便有少数人能够获准取保候审,它也变质为某些侦查机关的牟利工具。易延友解释说,公安机关利用取保候审赚钱的方法很简单:对于一些可判可不判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利用犯罪嫌疑人害怕被判刑的心理,令其交纳巨额保证金取保候审,然后案子就不了了之。嫌疑人若想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不敢也不能去索要那笔钱,否则会被警察投入看守所,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易延友博士还告诉笔者,在英国,一个人因为涉嫌犯罪被抓之后,法律规定此人必须在96小时之内被侦查人员带到一个法官面前,法官将对此人的取保候审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可是在中国,取保候审批准权主要掌握在侦查机关。可想而知,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侦查机关当然知道将犯罪嫌疑人关得越严密越可靠,因此,指望通过这些机关批准取保候审,无异于与虎谋皮。
就笔者的经验来看,司法实践中获准取保候审的情形,除了上述所说“交易”外,剩下的多为身份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换句话说,中国少得可怜的取保候审情形,要么属于交易,要么属于特权者的“待遇”。
过度限制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有着很大的危害。一是促使司法机关产生“反正已经关了这么久,即使无罪也判一点意思一下”这种情绪,进而危害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增加了看守所的负担;三是不利于化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情绪对立;四是导致超期羁押。
纵观这种现象的原因,从认识根源看,它是中国长期以来的有罪推定思想作怪。某些司法机关以专政的观念和力量,总认为被抓的人就一定是罪犯,因此不遗余力地进行关押,甚至在羁押错了之后还想通过勉强判刑的方式弥补自己的错误;从制度看,某些司法机关的侦查力量薄弱,依法办事能力和意识差,他们侦破案件,靠的是将嫌疑人关起来迫使其产生精神压力而交代。
取保候审适用较少的另一个重要危害便是:对于一些因为没有被批准取保候审而长期羁押的认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司法机关最后为了避免错误关押的赔偿责任,或者出于其他考虑,而总是想方设法给被关押者扣个罪名。
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取保候审这一充满人性色彩和理性化的规则,被有关部门滥用。一个人道的制度,由于有关工作人员的原因,变成了一项侵犯人权的制度,同时也变成了少数人在犯罪后还能“享受”到的特殊待遇。
回到刘晓庆案件来说,虽然我无法评价本案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但毫无疑问,作为一个涉嫌偷漏税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刘晓庆其实没有什么人身危险性,早就应当被取保候审。可是,连刘晓庆都只能在熬了很久后才获此“殊荣”,可见中国的普通百姓获得司法的人性照耀是多么的艰难。
只有无罪推定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司法机关尊重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一切公民的人权,取保候审这一极具人性色彩的司法措施,才可能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普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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