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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将惩处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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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3日18:3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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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四)草案,将对个别企业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行为给予严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23日在作关于刑法修正案(四)草案的说明时说,近几年有些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违法行为比较突出,有的企业甚至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造成未成年人的死亡,社会危害性严重。
胡康生说,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一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胡康生说,刑法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鉴于近年来毁坏珍贵野生植物的情况较为严重,建议刑法对这种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草案还建议将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将刑法有关条款修改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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