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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面公开政府信息 部门故意隐匿信息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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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14:29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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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31日电 据信息时报报道:昨天,记者从广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日前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我国目前为止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对于打造“阳光政府”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广州市副市长张桂芳、市法制办主任李力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该规章进行了解释说明。
此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规定旨在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监督实施,评议考核。公开权利人不服行政机关公开、部分公开或者不公开决定的,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请求赔偿。
公开原则
真实、利益平衡、不收费
《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利益平衡和不收费六项原则。其中,真实原则要求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不得故意隐匿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不透露信息给个人或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利益平衡原则是指个人或组织行使其政府信息公开权利时,不得侵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收费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收费为例外,只能向申请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还可减免。
公开内容
事权、财权、人事权、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广泛,包括决策、财政、人事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比如重大决策、机构设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承诺办理的事项和完成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重大基建项目招投标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况;政府领导人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和公务员的选拔录用等情况;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救济途径和时限等。
同时规定,一些与公众利益无关的内部信息要在机关内部公开,包括内部财务收支、内部审计结果等,以保障公务员对与已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的知情权。另外,规定中未列出、法律又未禁止公开的信息和政府应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依法申请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公开方式
重大决策前实行预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通过网站、媒体、设立固定政府信息公开设备设施、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设立服务热线等方式。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设立了预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在发布各种政策、规章以及实施重大决策前,应组织政府领导成员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开展专项的社会咨询活动,围绕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各界人士进行讨论、论证或举行听证会。这就从立法角度确立了预公开制度,使该项制度的实施更具强制性,有利于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公开程序
15个工作日内公开
规定中明确了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暂缓公开等程序,使政府信息公开更具可操作性。一般来说,公开权利人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政府综合门户网站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在接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申请的内容若已公开,应给予指引。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义务人可将决定公开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权利人。对于被申请公开的特定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暂缓公开。(记者张英姿、通讯员欧阳永晟、陈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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