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秦锋 转自搜狐 都市快报讯昨天,杭州新确诊1例非典病人。杭州由5月5日的1个疫点4个留验点增加到8日的3个疫点85个留验点。那么,疫点和留验点是怎么划定的?哪些人需要依法隔离控制?隔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杭州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杭州市疾控中心予以全面解答。 转自搜狐 七个名词解释 转自搜狐 据杭州市疾控中心解释,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同生活、同学习、同工作、同娱乐、同旅游者(包括旅途中同一车厢、同航班或同船舱的人)。 转自搜狐 留验,又叫隔离观察,传染性非典的密切接触者应在指定场所,限制其活动,并每日测量体温,观察呼吸道和腹泻情况,期限为从与疫源(病人)最后接触之日算起,相当于该病的最长潜伏期(14天)。 转自搜狐 医学观察,是指观察期间,每日测量体温,观察呼吸道和腹泻情况,尽量减少外出,出门戴口罩,不得参加群体娱乐活动,有异常情况及时向辖区疾控中心报告。 转自搜狐 留验点,指传染性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就地进行留验的地点。 转自搜狐 疫点,也叫疫源地,是指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及其污染物可能造成人群感染的范围,一个传染源有一个或多个疫点。 转自搜狐 疫区,指传染源流散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地区,是指传染源较多、范围较大的若干疫点连接成片的地区。留验站,是指为传染性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而设置的,有专门的场所,有专门的设备和医护人员,一般收留汽车、火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中发现的传染性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同一车厢、同一航班、同一船舱人员进行留验的场所。 转自搜狐 对哪些人员需依法隔离控制 转自搜狐 杭州市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传染性非典疫情隔离控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传染性非典疫情隔离控制工作规范,包括病人及相关人员的确认、控制的基本要求、实施隔离控制的程序、相关职责等条款,其中对控制的基本要求如下: 转自搜狐 对病人、疑似病人,在定点医院实行隔离治疗;对其污染的生活、工作、学习等场所,包括居住地同一墙门、同一单元、共同使用的电梯、集体宿舍(应包括同一楼层或同一幢楼),工作地同一办公室、同一楼层或整幢楼或整个院子,学生所在班级或年级或学校,划为疫点,实施隔离控制;对疫点内的人员,实行隔离留验。 转自搜狐 对可疑病人在就诊医院实行隔离治疗。 转自搜狐 对疫点外的密切接触者,以户为单位划为留验点,实行就地隔离留验。 转自搜狐 对一般接触者,由所在社区(村)建档,报街道(乡镇)和区、县(市)疾病控制中心备案,实施医学观察。日常管理由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一般接触者在观察期内应每天测量和申报体温,并尽量减少外出和参加集体活动,出门戴好口罩。如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转自搜狐 以上隔离控制和观察时间为14天。 转自搜狐 传染病防治法如何规定 转自搜狐 对实施的这些隔离控制措施,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出法律依据论证。 转自搜狐 对疫点和留验点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完全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也是防止疫情扩散的最有效手段。《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四)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 转自搜狐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医院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一些病人要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转自搜狐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转自搜狐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转自搜狐 第七十三条专门就“卫生处理”作了说明:“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