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观察家 童大焕
7月17日,《南方周末》刊登了署名为“一位忧国忧民的离休老干部”的来信,说的是华东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制定了一份《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系统掌握好十条法律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改革创新、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旗帜鲜明地支持创业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追究诬陷者,惩治腐败者。该省一家晚报6月18日在头版头条以《干事创业有法律撑腰》为主标题报道了这个文件的十条基本内容。
这十条法律界限是:1、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不作犯罪处理;2、对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由于不能熟练掌握而导致生产、销售了有质量瑕疵的商品,一般作为产品质量纠纷处理;3、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折抵、购买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引发的争执,按照清算或者民事纠纷处理;4、国有公司,企业整体承包、租赁经营者,在收益分配、上缴费用、资金使用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按照民事纠纷处理;5、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生活或人际交往过程中不是基于权钱交易而接受礼品、纪念品的,不作犯罪处理;6、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与自然人或其他单位相互拆借资金的,不作犯罪处理;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在改革过程中大胆兴业办事,尽到了注意义务,但由于缺乏经验,致使国家利益、公共财产受到损失的,不作犯罪处理;8、无中生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部门告发,意图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作犯罪处理;9、对有突出贡献的干事创业者、企业家、科技骨干人员等,确实构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的,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或免刑,让其继续工作,戴罪立功;10、对以外商和港、澳、台商以及外地投资经营者为侵害对象,实施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行为的,坚决予以打击。
诚如《南方周末》“编者按”所言:“省级高院是无司法解释权的,但公布这样的《意见》显然意在规范全省的司法审判工作。如果这个十条与国家现行法律是一致的,那它们就是多余的;如果是冲突的,它们就是无效的;如果是有‘创新’的试行意见,那么,其意义何在?”
别说是堂堂一家省级法院,就是一个普通公民,也一眼可以看出这个“意见”实际上是在公开给单位行贿、受贿或变相受贿、合谋侵吞公有资产,以及对某些人的犯罪搞法外施恩等等行为开方便之门。但类似的“意见”难道仅仅是这家省级法院的“专利”吗?那些没有公开见报、没有成文、只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法院自行掌握的“尺度”,全国各地又有多少呢?又是什么原因,使共和国神圣的法律变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我们似乎可以看到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法将不法,但又是什么力量使法院严重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走上了“经济主战场”?不管在任何时候,法院、法官都只能以法律为第一信条。严格忠实于法律和法的精神,是法院和法官的天职,也是法律的生命。否则,这个社会将永远没有法律的尊严、永远没有法治,也永远没有稳定与公正可言。可是,什么时候,又是为什么,我们的法院乃至法官却成了可以随意解释、随意伸缩、随意捏圆捏扁的橡皮泥、成了一棵随风摇摆的墙头草?今天为这个“经济建设”的“中心”服务,明天又为那个“整顿经济秩序”的“中心”服务,后天又为那个“严打”那个“放宽”服务……作为维护社会最基本公平和最基本秩序的最后一条底线,“法”是如此“不法”,社会将何以堪?
说法院的法官们不懂法,鬼都不会相信。问题的根源在于“法”为什么总是必须听命于某个地方、甚至某个地方长官个人眼里甚至个人政绩需要的“政治中心”!我们以前常说地方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这样的“法治割据”是法治之大害,现在看来,连法律到了地方都有可能沦为“地方的法律”乃至“个人的法律”的危险。
司法独立的问题,是到了亟待解决的时候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8月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