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月施行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费率将调高
2002年8月28日14:3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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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频道8月28日电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失业保险费率将从原来的1%调高到3%。同时,原由单位单方负担的失业保险费改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
这一消息是记者从昨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有四个特点:一是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省将有约1200万人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其次,《条例》简化了申领失业保险的手续。流动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凭流动人员就业证等证明材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不必再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三,《条例》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此规定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更好的基本医疗保障。第四,《条例》还明确了因单位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稿件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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