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国忠 周传美) 为从重从快打击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出现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庄家、赌头,收受3人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收受投注额累计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或数额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有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劳动教养;对其他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款并从中渔利的行为人或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多次为其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以赌博共犯论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报送劳动教养;情节轻微的,给予治安处罚。对以“六合彩”赌博为诱饵,收取投注款携款潜逃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六合彩”赌博活动中以赌博为业的,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参赌人员,视情节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对非法印制、销售“六合彩”赌博宣传资料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为组织、操纵赌博活动而直接或指使他人印制、销售“六合彩”赌博宣传资料,分别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和非法经营罪实行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或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或充当“六合彩”赌博的“保护伞”,构成共犯或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