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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大鳄”疑罪从无被判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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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10日14:50 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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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2月10日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一个涉嫌贩卖高达7.6万克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洗脱罪名,日前被广州中院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无罪,已经被释放。
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的指控,马占龙在广州主要参与了两桩毒品交易。第一桩发生在1998年7月,马占龙伙同同案人马外那(已判刑)携带毒品海洛因窜至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棠溪岗贝路口,以每克人民币25元的价格将5477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伍桂英(已判刑)。
第二桩发生在1998年9月4日,马占龙与伍桂英电话商定以每克人民币90元的价格向伍桂英出售毒品海洛因一批。9月5日上午8时许,马占龙纠合同案人马外那、米来退(另案处理)从甘肃省兰州市乘飞机抵达广州。当马外那、米来退与伍桂英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2箱共计71050克,经检验,海洛因含量为75%,当场缴获的还有购毒资金人民币256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马占龙从兰州到广州的机票,物证照片、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同案人马外那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同案人伍桂英、米来退的供述等多项证据。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马占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两桩海洛因交易,涉及的总毒品量高达7.6万余克,而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关法律界人士分析说,马占龙贩卖毒品的事实一旦被认定,可以说是必死无疑。
马占龙的辩护律师是由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经过详细的阅卷和会见嫌疑人,辩护律师发现上述指控存在很多疑点,已有的证据只能证明马占龙在毒品交易之前和马外那等人有来往,而不能证明马占龙参与了毒品交易的过程,于是决定作“无罪辩护”。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几个主要“疑点”。第一,马占龙从被拘留开始一直没做过有罪供述。第二,伍桂英曾供认,1998年7月和1998年9月5日的两次毒品交易中,都是和马外那接触,马占龙并没在场,且这两次交易的毒品的来历至今不明。在已缴获的毒品及其包装上也没有马占龙的指纹。第三,1998年9月5日,马占龙、马外那、米来退在一起的时间仅限于兰州机场-广州机场-广州某宾馆-三元里某饭店。而真正的毒品交易应该是从马外那、米来退在三元里某饭店接了“货”以后开始的。
日前,广州中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占龙参与指使马外那贩卖毒品海洛因5477克和71050克的事实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马占龙无罪,现在此人已被无罪释放。
此外,记者昨天还从有关渠道获悉,刑事审判中“疑罪从无”的原则近年来已经深入人心,去年广州中院以此为由作出了十几件无罪判决。窦丰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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