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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遭遇尴尬事 司法改革可否“脱轨”运行?
2002年9月10日08:22  北京青年报

  检察官出庭支持民事案件诉讼一方引发争议

  核心提示

  贵州省首例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原告方起诉的合同纠纷案,2002年8月19日在黎平县法院开庭。此前,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首次出庭支持起诉了一起民事案件。据称,这是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一项新尝试,在法律界引发争议。争议各方都承认,检察机关这项尝试,唯一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5条。赞成者以为,尝试是为保护国有资产进行的公益诉讼。持不同意见者以为,这一做法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法律界的共识是,司法机关的一言一行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支撑,否则司法改革就是师出无名,会碰上许多尴尬事。司法改革能否“脱轨”运行?

  这是公益诉讼新尝试

  9月4日《检察日报》报道,贵州省黎平县检察院认为,该县卫生防疫站原站长杨某与该县兴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联营开发房地产过程中,有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故支持县防疫站将兴黎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联营开发协议书》无效。

  县卫生防疫站原站长杨某(已判刑)非法收受兴黎房地产开发公司赵某(已判刑)人民币4.4万元后,于2000年7月与该公司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联营开发协议书》。防疫站联营入股的国有土地面积为864平方米,兴黎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认可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77平方米;防疫站将土地入股时,该公司按政府指导价计算,分配房产时,却要防疫站按高于指导价的市场价购回,且防疫站所得房产不符合技术业务用房标准,至今闲置未用,导致至少3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与黎平县检察院分管此案的吴正国副检察长的对话。吴副检察长的语气让人感到他对此次尝试充满自信。

  记:县检察院为什么要支持防疫站起诉?

  吴:办理反贪案件中,我们发现原防疫站站长和兴黎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行为,随后又查出双方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仅土地面积一项就差了200多平方米,兴黎公司从中得到好处不下于3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了。

  记:县检察院怎样支持起诉呢?

  吴:我们有一份支持起诉意见书。县法院开庭时,我们派一名检察官出庭,在法庭上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记: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有法律依据吗?

  吴:开展这种公益诉讼是一个新课题,目前法律还不健全,只有《民事诉讼法》第15条作为依据。法院和检察院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记:检察官以什么身份出庭呢?

  吴:检察官不是本案的代理人,是以独立的支持者身份出庭。法庭上没有摆牌子说明检察官的身份,检察官坐在原告旁边。

  记:这样做检察机关内部有不同意见吗?

  吴:不同意见是有的。我亲自征求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意见。省检察院认为有支持起诉意见书就行了,不必出庭。

  我们不赞成这个看法。我们认为应该出庭。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的流失负有监督权,支持是光明正大的,使国有资产得到保护。州检察院赞成我们的意见,主张派员出庭,所以我们就大胆尝试。

  记:是否有人认为这样做不公平?

  吴:对方有这样的倾向,认为检察机关支持一方,使诉讼双方地位发生了倾斜,但对方在法庭上没有表示异议,只是在庭下有这样的说法。

  记:如果没有检察院支持,防疫站会起诉吗?

  吴:防疫站自己起诉不利。一是对方经济势力比较强大,二是证据取得不容易。兴黎公司在当地有很大影响,防疫站依靠检察机关才有利于此案公正解决。

  记:这样做的效果如何?

  吴:这在黎平县甚至贵州省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原防疫站站长受贿得了好处,不可能出来起诉。新任命的县防疫站站长、卫生局和县委、县政府对此事都相当重视,都认为县检察院这样做是为国家挽回损失。法院觉得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有必要站出来。我们当地一个企业200多职工看了报道后,每位职工买了200多份,也准备就他们单位的问题要求检察机关起诉。他们说,针对国有资产的流失,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王进)

  县检察院意见仅供参考

  与黎平县法院审理本案的季立松法官的对话。季法官有问必答,显得颇为超脱。季法官说他是第一次审理这样一起民事诉讼案,待兴黎房地产公司总投资最后审计结果出来后,可能还要二次开庭。

  记:法院是否觉得县检察院支持起诉有不当之处?

  季:目前这还是一个新尝试。法律上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这样做,但法律也就只有《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没有更多具体规定。

  记:法庭上县检察院算哪一方?

  季:我们既没把县检察院算作原告一方,也没把县检察院作为一个诉讼主体。县检察院出庭只发表支持起诉意见,供法庭参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原告证据主要靠县检察院提供吗?

  季:证据主要还靠原被告自己提供。检察机关可协助原告提供一些证据,给原告一些参考意见。

  记:检察机关可否参与法庭质证和辩论?

  季:检察机关一般不参与辩论,但可请求发言。发言只作为法庭参考。

  记:被告如果认为不公平可否要求回避?

  季:被告能不能要求出庭支持起诉的检察官回避,这是一个空白,因为检察官在这里不是公诉,只是支持起诉。法律只说检察机关有支持的权力,没有规定别人能不能要求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回避的权利。被告方在法庭上也没有提出这方面要求。

  记:您个人对县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有何看法?

  季:我个人以为检察机关不一定要出庭,这样做作用好像不太大。一方面县检察院意见法院只作为一种参考,审判结果还要依据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来解决;按正常程序检察机关可事后监督。原告也可从检察机关调取所需证据;再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细则。

  我们现在是委曲求全

  与黎平县兴黎房地产公司赵董事长的对话。赵董事长给人的感觉是一脸的无奈。对媒体上带有贬义的报道让他深感对手的强大。尽管如此,如果官司结果不理想,他们要上诉。

  记:您对县检察院支持起诉有何看法?

  赵:我们没有恶意串通,这样定性是错误的,直到现在也拿不出恶意串通的证据。这本身只是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一起民事纠纷。

  记:行贿人和你们公司有关系吗?

  赵:行贿人姓赵,是建筑公司的一个包工头。那家建筑公司不属兴黎房地产公司。确实有一个问题搅不清楚,我是这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行贿案已经定性,证明包工头行贿是他个人的事,既不是公司也不是我派他去的。

  记:联营合同是不是显失公平呢?

  赵:联营合同是兴黎房地产公司和防疫站签订的,手续都是合法的。防疫站说吃亏了,是原站长受贿造成的。事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地价评估当时是县政府委托国资局、国土局进行的。我们也是按这个价来谈的,根本没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记:您觉得县检察院支持起诉公平吗?

  赵:不公平。

  记:在法庭上提出这个问题了吗?

  赵:当时没意识到这个问题。我们的对手是强大的,作为县里的一个企业,为了今后的生存,也不好跟司法机关面对面争论,只能委曲求全。我们不想树敌太多。

  起诉事实经不起论证

  与兴黎公司本案代理罗永豪律师的对话。罗律师情绪显得格外激动。

  记: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否合适?

  罗:不合适,不合适。从法律上讲,检察院有这个职责,对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纠纷,可以支持起诉,但就本案而言不合适。检察院把一些概念搞混淆了。起诉事实根本经不起论证。

  记:为什么说经不起论证?

  罗:这是经过双方协商的联营搞房地产合同。防疫站以土地入股,经过有关部门评估,政府认可,这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价格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在当地也是最高的。

  记:有没有恶意串通问题?

  罗:本案所谓恶意串通是因为防疫站原站长民愤较大,他出问题后老百姓恨他。恶意串通是说正式合同完全改变了意向合同的内容,言下之意是说意向合同是公平的,正式合同是行贿的结果,改变了意向合同。事实上正式合同不但没改变意向合同,而且比意向合同给防疫站更多的权利,更加完善。

  记:合同是不是显失公平?

  罗:有人说本案恶意串通的结果就是显失公平,要兴黎公司接受各分一半房产的要求。兴黎公司投资200多万,防疫站的土地只值70多万,这才是显失公平。现在法院也很头痛。法院提出按投资比例分配,兴黎公司也接受,因为防疫站投资少,不可能要得多。

  记:您在法庭上提出这些意见了吗?

  罗:我在法庭上都据理力争了,但我没讲县检察院支持起诉是不是合适,只是就案件谈是非。县检察院没分清是非不好讲,这是我的家乡。

  各地检察机关做法不一样

  贵州省黎平县检察院出庭支持民事诉讼一方的做法,在全国并非首次。据1月30日《检察日报》报道,此前在江苏省首例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中,常州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诉讼的检察官,在法庭上没有直接出示证据,没有参与辩论,在庭审结束前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

  与《检察日报》评论部王松苗主任的对话。

  记:您个人对检察院支持起诉怎么看?

  王:我是支持的,这是为了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光讲平等保护太理想化了。这有两种情况:一是支持起诉,即原告起诉,检察机关支持。一些单位的领导自己不干不净,公共利益遭到损害后不敢去起诉。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的身份帮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打官司就有把握。法律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权力。另一种是公益公诉。检察机关直接代表一方当事人提起公诉民事案件。

  记:支持起诉必须出庭吗?

  王:一般都出庭。问题是检察机关以什么身份出庭和位置怎么摆。各地做法不一。

  记:这是否需要法律有规定?

  王:当然有比较好。目前这还是摸索阶段,肯定没有相关细则。法院方面有些批评意见,提的都是平等保护。检察机关内部意见比较一致。一些人大代表也表示支持。

  检察机关会碰到很多尴尬

  与曾在最高法院任职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的对话(以下用“法”代表该法官)。这位法官认为检察机关如何依法“支持”值得探讨。检察机关发表意见,表态支持就可以了。他说,任何司法改革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师出无名,会遇到许多尴尬。

  记:检察机关可以出庭支持起诉吗?

  法:《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检察机关可以据此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起诉,别的机关也可以支持,但条款里没说可以出庭支持。这算不算师出无名呢?

  法庭上每一步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民事案件检察官出庭是什么角色?法庭上除了法官就是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双方的代理人。检察官在法庭如果既不是诉讼参与人,又不是旁听人员,出庭支持的合法性就成了问题。

  记:法官可否拒绝检察官出庭?

  法:是的。如果任何一个单位都说要出庭支持起诉,法院肯定不会接受。检察机关这样做了,公安机关也要出庭支持行不行?

  记:法院让检察官出庭,算不算违法?

  法:这我不好说。如果我是案件主审法官,是绝对不会接受的。

  记:对方可否提出异议?

  法:如果我是对方就会问:“请问对方在法庭上是什么角色?发表的意见算什么?”

  记:不是诉讼一方在法庭上能不能发言?

  法:不应该发表意见,但检察官在法庭上坐着不发言,也就没意义了。此外,对方对检察机关提出反诉行不行?可是检察机关此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对方反诉也没对象。再者,对方能否另找一个检察机关来支持自己,那不就成了两个检察机关打官司了吗?

  记:那怎么办好呢?

  法:司法改革现在大家都在搞新花样。有些问题可以探讨,付诸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任何一个行动都应有法律依据。比如,法律规定县级法院受理无期以下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受理无期以上刑事案件。县级法院能说规定太繁琐了,改革吧。县法院就试验受理无期以上案件,那行吗?检察机关的职能是事后监督,这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现在没具体规定检察机关怎么介入民事案件。

  尝试应限制范围

  与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温长军局长的对话。他说,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民事诉讼一方的案件还是第一次听说。

  记:检察院出庭支持合适吗?

  温:检察院出庭支持民事一方诉讼,法律依据好像不充分。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主体,起什么作用不明确。作为一种尝试未尝不可,但应限制在小范围之内,一定要有充分的法律支撑。如果法律依据不充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不是违法?检察机关出庭,是否会让另一方感觉权利受到损害?检察官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法庭采纳还是不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诉讼,是不是需要到法庭上去表达?此外,被告是否也可找一个单位来支持他?因为法庭上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是对等的。

  记: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出庭?

  温:如果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毫无疑问要出庭。刑事案件中,国家利益遭受直接损失而不是间接损失,估算出来的损失,必须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间接损失,一般就由相关单位自己处理。受贿案中因受贿人接受不正当利益,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受贿人受到刑事处理,相关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就由单位提起民事诉讼。

  记:这种尝试有意义吗?

  温:这时候检察机关支持不支持一方实际意义不大。有一种情况是,原告可以在举证中用法院的判决作为一个支持起诉的证据,检察机关再去宣读一个支持起诉意见书,实际意义就不那么充分了。

  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的对话。他认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一方打民事官司,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记:您如何评价?

  樊:检察机关不是起诉主体,参与民事诉讼,不是监督,又去支持,在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算什么身份?法庭上也没有你的席位。如果案件判完了,检察机关认为判得不公,可以监督。现在法院还没审判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去支持一方,从法律的公平、民事诉讼对等原则看,都不太合适。可以说这种支持于法无据,于理也不通。

  记:既然于法无据,法院能否拒绝检察机关出庭?

  樊:当然可以。法院有这个权力。按民事诉讼程序,你不是第三人,不是诉讼主体,又不算诉讼参与人。

  记:法律界是否也在讨论这一问题?

  樊:法律界讨论的是另一个问题。检察机关有没有权力提起民事公诉案件。这类案例已经很多。这是检察机关能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起诉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职能,但监督与起诉主体是两个概念。有人认为,国有资产、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检察机关有权利起诉。这类案件虽然没有法律依据,至少理论上还说得过去。

  后记:记者很想知道本案原告黎平县卫生防疫站的态度。县卫生防疫站人说新站长不在,留下记者的手机号,但一直没有消息。记者推测,肯定不会是他们觉得作为原告的底气不足吧?或许县防疫站认为县检察院能够代他们表态了? (文/记者 王进)

  资料: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唯一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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