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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代价不应小于撞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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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8日11:47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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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从法律制度上分析肇事司机逃逸原因时认为
撞死人代价不应小于撞伤人东莞抛「尸」事件再调查之剖析编者按
这起引人深思的交通肇事案披露后,许多读者向本报表达了强烈的义愤和谴责。我们必须正视交通肇事案中大量得不到惩治的逃逸案件:我国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约1700起,而据郑州市交警部门统计,近几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在交通事故中所占比例达15%。
在大量逃逸事件的背后,必然有一定的社会原因,有一定的法律诱因和制度诱因。正是基于此,本报记者不仅采访了普通读者,还采访了资深法官、律师、法学教授,他们对这一问题作了一些深层次的分析。
法律制度原因
肇事逃逸付出的代价小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陈斯:
对这件事作一下法的经济学分析,可能找到法律制度上的原因。按照经济学的假设,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总是愿意用最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收益。在这起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机一定认为选择逃逸方式的代价远小于停下来救助伤者的方式。
事实上,我们的法律确实有些滞后了。如果比较一下可以发现,按现行法律,撞死一个人的代价常常会小于撞伤一个人的代价。撞死一个人常常只要赔10万元左右,撞伤一个人却可能是一个无底洞。我们两级法院最大的一个撞伤人的案子曾判获赔150万元。逃逸后致伤者死亡也往往只要坐三四年牢,所以一些司机宁愿选择逃逸,甚至故意延缓救助至伤者死亡。他觉得这样代价较小。而西方国家一般是死亡赔偿远远高于受伤的赔偿,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刑法处罚相对我国更严厉。
犯罪心理原因
期待不处罚是最大诱因
律师、清华大学博士徐昕:
正如一句法律格言所述:期待不处罚乃是导致犯罪的最大诱因。
假如发生一宗交通肇事案,若肇事者不逃逸,须向受害者赔偿损失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若他逃逸,法律责任为赔偿损失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假设逃逸后被抓获的概率为50%,每年的刑期折合为10万元损失,那么,不逃逸的损失为20+(1 X10)=30 万元,而逃逸的损失为[2 0+(3 X10)]×50%=25 万元,肇事者基于损失的最小化,当然便选择逃逸。
上面所考虑的是肇事者属风险中性的情况,而如果肇事者属风险偏好型的话,则按上面的计算,逃逸损失在0元—50万元之间,肇事者想到的是,一旦逃脱,所承担的损失为0,因此愿意冒损失更大的风险。
社会管理原因
车辆管理存在三大难点
一位处理交通案件的法律界资深人士:
我认为逃逸存在3个社会管理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假牌车一般都会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因为这些车在交管部门是没有登记的,逃逸后很难查到。其二是外地人开着外地车,逃逸后很难跨省追捕,所以逃逸车辆中外地车占了很大一个比例。其三是外地司机为本地人开车,司机在出了事故后就会想,反正车不是我的,我逃了就是,冤枉债就让车主去背吧。
经济原因
逃逸车辆大都没有投保
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东莞支公司副总经理温涛:
我认为逃逸车辆大都是没有投保的车,如果投了保,大都赔偿是会由保险公司来付的。例如,一般小车一年只要投1400多元就可以在出现事故后获赔10万元。因此,我呼吁,车主要加强风险意识,在立法上对这类责任险应有更强有力的手段。各方意见
卑劣行径违反人道
东莞理工学院一位教师:
这个司机已经没有了人之为人的某些东西。自私是每个人的天性,但这种极端的自私则是违反人道的。这种卑劣行径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声讨,理应受到良心的审判。当然,如果他连良心都没了的话,就无所谓良心审判了。因此,希望警方能快速将这个司机绳之以法。
记者短评:这位读者的观点是有代表性的,不少读者表达了类似想法。在道德义愤的同时,我们需要把视野转向更深层的地方。
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一资深法官:
我认为,假如事情属实的话,那么肇事司机已经不只是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确如报道所说,那么根据我国的《刑法》和有关交通法规,本案肇事者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可判处其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例如在这起事件中,假如因此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也可处以10年以上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和死刑。
记者短评:既然《刑法》上有了这么严厉的惩治规定,为什么仍然在交通事故中出现占15%这个惊人比例的逃逸数量呢?是否法律本身是否还有某些不健全,或是还有其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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