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立法鼓励计划生育
2002年6月19日13:08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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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生二胎?对独生子女的父母有何奖励与优待?今天上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分组审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范了这些群众关心的生育政策。
在稳定我省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条例草案对生育政策的表述作了完善和规范,如取消了以户口性质确定适用生育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公民的初始生育权,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第一个孩子,不需领取生育证等。
草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只有一个孩子,但因先天或者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鉴定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丧偶,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离婚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自己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除上述规定外,条例草案对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民的夫妻,作出了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别规定。
在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公民及独生子女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草案除保留了目前执行的奖励与优待政策外,还作了完善,将独生子女证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明确了各类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来源渠道,将原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改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该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刘大颖 沈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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