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不合格人员当不了法官
2002年9月6日04:2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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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本报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9月5日电
“以前的法官着肩章、戴大檐帽。现在可不一样了,穿上法袍、拿起了法槌,透着股威严劲儿。”北京的出租车司机王建说起他眼中法官形象的改变,不由得总结出:“照我看,这法官还真不是一般人干得了的行当。”
和王建师傅一样,认为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正成为社会大众的普遍共识。而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则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世纪性司法命题。
就此,本报记者近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进行了专访。
记:请介绍一下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背景?
曹:一直以来,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被忽略,法官被等同于普通公务员,填履历表也是写“干部”。对法官选任没有任何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方面要求。《法官法》实施后,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法官作为一种职业逐步建立和成熟起来,法官职业的特点和特殊要求逐步为全社会所认识和承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里,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记:据悉,最高法院已制订法官职业化的标准体系,请您阐释一下其中含义?
曹: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要求法官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实现法官职业化首先重在设立职业准入标准。按照《法官法》要求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全面提升职业准入“门槛”,确保有良好条件、较高素质的人当法官,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上法官。
强调法官的职业意识要求增强审判独立意识、中立意识、平等意识,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职业法官还需要司法效率意识,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消除拖拉现象,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外,法官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而且必须具备职业技能。这包括驾驭庭审、判断证据、适用法律和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
同时,要进一步树立法官“社会精英”的形象,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要切实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体现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记:法官职业化需要哪些制度保障?
曹:首先要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也要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
其次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上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再则,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记: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曹:对此,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和准备进行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实行定额后,法官数量估计会下降,法官整体质量会进一步提高。
———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今后当法官越来越难了。初任法官要过“两考一培训”的门槛,除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需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才能被任命为法官。
对目前尚未达到本科学历的现职法官,划了两条线:40岁以下的,规定5年内完成学历教育,达到任职条件;40岁以上的,进行统一专业培训。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任职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调整工作岗位。
———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
———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
———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各级人民法院补充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目的是实行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分工,着力培养法官不同岗位所需要的业务特长,使其尽快成为一定审判领域的专才。
———继续实行交流、轮岗制度。法官交流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部易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同其他法律工作岗位交流,并向重要领导岗位输送优秀法官。为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逐步加大东西部法官交流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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