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罗颖、通讯员黄剑锋报道:在网站上遭人发帖辱骂,网站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一受辱网民怒将网站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网站接获网民报告,即迅速删除了恶意帖子,已尽侵权控制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3月31日下午5时40分,网民徐某打开某网站一讨论版,发现一名叫“独步西域夜带刀”的人就一热门事件回了他一篇帖子,在帖中对其指名道姓进行侮辱,并使用了“傻×”等不雅用语。过了十多分钟,“独步西域夜带刀”又在同一讨论版上发了篇帖子,再次使用“混迹”、“狐假虎威”等不文明用语对徐某进行诽谤。徐某看到这两篇帖子后,马上打电话与网站联系。网站接到徐某电话,立即删除了侵权内容。
据徐某陈述,这位“独步西域夜带刀”公然两次对他进行恶意的人格侮辱和诽谤,编造了大量虚假事实对其进行诋毁,使其名誉受到极大损害。而网站作为互联网接入单位,有责任对用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却疏于职责而被人利用作为侮辱诽谤的场所,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尽管网站随后把帖子删除了,徐某仍一怒之下把网站所属的信息技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慰问金100万元。
而被告认为,接到原告通知后,他们立即删除了侵权文章,已尽到应有的侵权控制义务。由于网络用户向网络上载信息到该主机服务提供者所运营的系统或网络上进行传播,这个过程是自动的,且网络信息数量巨大,主机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无法审核,因此,其对原告的名誉权被侵犯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海珠区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徐某在该讨论版中被网名为“独步西域夜带刀”的人进行恶意的人格侮辱和诽谤,而网站只是提供互联网的接入口,供他人传播信息,因此不是侵权主体。另外,网站接到徐某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有诽谤内容的信息,已尽应有的侵权控制义务。鉴于这两点,网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在网站上说明“独步西域夜带刀”发表的内容是虚假的,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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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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