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名保姆,向雇主收取300元钱。吉林省长春市百帮家政服务公司没有想到,这个无本生意也有风险:一旦保姆在雇主家肇事,有关责任要由公司承担。日前,因所介绍的保姆在雇主家吸烟引发火灾,这家公司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雇主经济损失二万六千余元。 2000年4月份,家住长春市二道区长江四队的王女士与长春市百帮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雇用女性保姆一名的协议。在交付了300元钱后,该公司向王女士提供了一名女性保姆。三个多月后,王女士向百帮家政服务公司提出对所雇的保姆不称心。于是,该公司又为她找了一位五十多岁的女性保姆孙某。2000年8月30日下午,保姆孙某独自在王女士家中,吸完一支烟后外出买菜。返回时,见屋内已火焰四起、浓烟滚滚。王女士家中的电器和家具等物品在这场火灾中被烧得面目全非。 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分局消防监督科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认定,这起火灾是保姆孙某在吸烟时将未灭的火柴杆扔到床头与墙壁缝隙间引起的。为此,雇主王女士先后多次找到长春百帮家政服务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在双方意见严重分歧的情况下,王女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8228万元。 对于这起案件,长春百帮家政服务公司也有说法,他们称本公司的业务只是为雇主提供保姆,而公司与所提供的保姆之间并无雇佣关系;向保姆雇主收费,是用于公司对保姆培训及办公等费用的支出。所以百帮家政服务公司不具备本案转承责任的地位。此外,保姆孙某接受过遵纪守法、职业道德、防火防盗等内容的教育,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保姆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审理中,保姆孙某被列为第三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百帮家政服务公司与原告王女士签订了提供保姆的服务协议,应为原告提供具有生活服务常识的保姆,应为原告提供安全服务。现因被告所提供的保姆的过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赔偿问题,法庭认为,因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所以被告应承担责任;保姆作为本案第三人与被告家政公司之间的问题可另案处理,故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梁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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