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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侮辱猥亵 刑警中队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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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6日11:10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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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荆门市原沙洋县刑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肖某,因违规收钱,侮辱猥亵和私放犯罪嫌疑人,被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零六个月。
肖某今年32岁,案发前任沙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刑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2000年6月15日凌晨,肖某带领民警抓获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孙某(二人均已被判刑)、黄某(批捕在逃)。经审问,3名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盗窃总价值4384元财物的犯罪事实。民警随后将审讯笔录交给肖某,肖某随即将三个犯罪嫌疑人找来谈话,并通知其家人交罚款。当日下午2时许,肖某将年仅18岁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带到自己的办公室,对梁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6月16日,肖某在孙某的父母交纳了3000元退赔款后将孙放回,梁某、黄某二人被留置在二中队。当晚,肖某将梁某带到二中队值班室,肖某威胁梁某:如果陪自己玩“游戏”则可以放了梁某,否则就送梁某坐牢。梁某当场被肖某鸡奸。6月17日,肖某私自将梁某、黄某放回,致使这起盗窃案没有立案,从而使梁某等三人逃脱了刑事追诉。梁某被放回之后,肖某又多次将其鸡奸猥亵。
今年4月16日,梁某因为涉嫌抢劫罪再次被沙洋县公安局抓获,才将这一离奇案件带出。5月24日,肖某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利用职务便利,明知梁某等人盗窃团伙有多次盗窃犯罪的行为,为满足私欲和单位利益而不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致使梁某等人逃脱刑事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遂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肖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长江日报·荆楚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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