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佳 通讯员郭玉峥 陈星云) 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停车场将自2002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新版《专用发票》式样包括: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5种,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企业现按自印发票方式批准使用的停车收费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有效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税务机关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 对于临时停车收费,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窗口发售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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