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新闻界通报,3月1日起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将进行重大改革——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的道路、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情节简单、现场事实清楚、仅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将实行快速处理。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做出标记,将车辆立即撤离事故现场。 据广州市即将出台的《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一方当事人负全责又不涉及伤害他人或财物的,要迅速撤离现场;一方当事人负全责,有伤害他人或财物的,要迅速做出标记,车辆移离现场,并即报交警处理;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无争议的,应当即自行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有争议或需保险理赔的,须自行设置标记,撤离事故现场,并即报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违反规定没撤离现场而影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民警可对其进行强制处置;对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新措施一可大幅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带来的交通堵塞,二可减少办事程序,三是有利于增强司机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