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房 立 核心提示: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而却有这样一位母亲,为50元钱让自已年仅13周岁且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亲生女儿联系嫖客,让孩子成为她的发财树。前日,记者在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这位不合格的母亲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王禹春今年43岁,辽宁省桓仁县农民,20年前,王禹春与当地村民结婚,1989年生下一个女孩。可爱的孩子曾为这个家庭带来无尽的欢乐。可随着孩子的长大。王禹春发现自已的女儿反应迟钝,不像是正常的孩子,后被医院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这突如其来的打击,改变了这三口之家的生活。2002年,王禹春再也无法忍受丈夫给予她“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决定要到外面去闯一闯,于是带着幻想领着女儿来到沈阳。 在沈阳,王禹春很快发现外面的世界并没有她想象中的那么精彩。由于自身素质较差,根本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很快自已出来时所带的钱要花光了。她把现实中的一切都归罪在自已的女儿身上。 2002年11月的一天,王禹春领着女儿来到和平区方型广场,与孟某讲好以50元的价格,让孟某与其女儿发生性行为一次。王禹春领着孟某来到其租住的民房内,帮助孟某脱掉自已女儿的衣服亲眼看着孟某对其亲生女儿实施暴行。在王禹春接过孟某给其事先讲好的50元钱时,公安民警及时赶到,将两名嫌疑人现形抓获。 近日,王禹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和平区人民检察院陈壮威:本案中,王禹春作为被害人的亲生母亲,成为本案中的特殊的女性罪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于被害人年龄未满14周岁,并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无性防卫能力,所以孟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王禹春起到参与、帮助的作用,系孟某强奸犯罪的共犯。因此,本案中的两名罪犯被判处强奸犯罪。王禹春作为被害人的亲生母亲,让自己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亲生女儿出卖自已的身体,为她换回屈屈的50元钱。孩子的无辜和不幸,正衬托出这场丑剧的导演者的罪恶和贪婪。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