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10月20日报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最近正式出台十项便民利民、文明执法新举措,旨在通过文明执法切实方便家属,促进服刑人员安心改造。这十项新措施主要是提高服刑人员与亲属沟通的自由度,更加体现监狱管理的人性化。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封闭型的监禁场所,也是“规训与惩罚”罪犯的最直观、最权威和最显著的特殊载体。在封建专制社会,监狱曾经是暴君和酷吏滥施淫威、张扬暴力的工具,曾经是司法专横、冤魂游荡的人间“地狱”。在现代文明社会,监狱已经成为专司刑罚执行的机关,是通过“惩罚与规训”维护社会秩序和强化国家权威的不可或缺的治理工具。 高墙电网式的封闭性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诚然,从安全防范等监管技术上讲一定的封闭性是完全必要的,但技术和空间意义上的隔绝或封闭不能构成对囚犯基本权利诉求予以“封闭”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囚犯虽然身陷囹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囚犯对作为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的正当诉求应当是敞开的,这种无形的权利显然是有形的高墙电网无法“绝缘”或限制的。监狱并非文明的禁区,相反,应当让法治文明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充分彰显。 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的均衡原理是现代宪政理论的基本原理,这一宪政理念无疑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监狱亦不例外。诚然,鉴于罪犯法定身份和监狱职能定位的特殊性,尽管在监狱这个特殊的公权力场域不可能苛求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的完全均衡,但也应当实现监狱惩罚改造权与罪犯基本人权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相对均衡,这种适度均衡对于保障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囚犯的基本权益尤其必要。当前中国监狱系统正在积极推行的狱务公开可以视为实现监狱惩罚改造权与罪犯基本人权适度均衡的一种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狱务公开是保障囚犯这类典型的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现监狱惩罚改造权与罪犯基本人权适度均衡的不可或缺的程序性保证和有效路径。 1955年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SMR)是联合国关于监狱问题的最系统和最详尽的重要法律文书,一直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各国监狱刑罚执行政策的基础。SMR堪称囚犯的权利宣言,提出了一系列颇具人道主义色彩的基本理念:监狱应当是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对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的危险的地方;监狱应当是对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视的地方;被法庭判处监禁本身就属于一种折磨人的惩罚,监狱的条件不应加重这种固有的折磨;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帮助囚犯重返社会生活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囚犯适应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其核心理念就是:囚犯被送入监禁是“作为”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被剥夺的仅是人身自由权,其他权利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 一言以蔽之,监狱固有的强制性和惩罚性不能遮蔽监狱改造和监狱执法的人道性、文明性,监狱执行刑罚也应当体现现代刑罚具有的谦抑、宽和、人道的精神。实际上,监狱执行刑罚的社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监狱改革的一种潮流。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狱走向法治、人道和文明其实是一个国家真正实现高度文明的特殊而重要的标志。 (作者 刘武俊)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