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立法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不仅要听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更要听听普通群众的意见。只要人民群众拥护,就具备了立法的充分的可能性。 17年前,我曾就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写过文章,呼吁全社会尊重每个绝症患者“死的权利”,为勇敢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蒲连升和患者夏素文之子王明成抱不平。转眼17年过去了,遗憾的是,虽然呼吁为安乐死立法的声浪此起彼伏,但实际进展几近于无。当年为母亲实施安乐死而付出五年牢狱之苦的王明成,最近又在请求安乐死而不得的情况下,无奈而痛苦地死于胃癌! 多年以来,围绕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各国争论不休,看来还要继续争论下去。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西方社会就有人开始呼吁为安乐死立法,并由此引发了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二战以后,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日益增多。在我国,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收到有关提案,但至今没有形成结果。 显然,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医学、法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宗教等领域的全球性的重大问题。影响安乐死立法的原因很多、很复杂,但笔者认为,其中最核心的问题,乃是人是否具有死的权利的问题。或者说得更确切一些:是在现有社会条件下,绝症患者是否有积极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体系和价值判断中,没有“天赋人权”的观念,也没有上帝的观念。那么谁有资格赋予人死的权利?惟有法律。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把无数痛苦的灵魂从灾难中拯救出来。尽早为安乐死立法,不仅是合乎人性、人道的善举,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为安乐死立法,首先是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是对人的生命的敬畏。人生在世,不仅应有优生、优育的权利,也应该具有优死的权利。生命的意义,在于有价值、有尊严地存在。一个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生不如死的绝症患者,只有痛苦和无奈,是谈不上任何价值和尊严的。那么法律就不仅有责任,而且有义务赋予无可救药的绝症患者以体面死去的权利,赋予他们拒绝痛苦折磨的权利。 在一般意义上,一个人的个体生命似乎并不完全属于他自己,作为“社会关系总和”中的一员,在其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对家庭、社会的起码责任,他的生死存亡都与这份责任密不可分。但这里所说的“人”,应该是身心俱健的人,换句话说,是一个有足够能力承载责任的人。而不是一个身患绝症、自身难保的病人。如果对这样的人还要以“社会责任感”之类道德重负来约束,未免太苛刻了。 为安乐死立法,是基于对病人家属的充分理解。十几年前,家父身患重病住进北京一家著名医院。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我陪着父亲度过了一个个不眠之夜。据科主任张教授介绍,住在这个病区的100多位患者中,80%在现有医疗条件下没有生还的可能。医生的救治的确很难说是延长患者的生命,还是在延续他们的痛苦。而无望的治疗对家属的精神承受能力是一种考验,对家庭经济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事实上,如何理智地对待缠绵病榻的绝症患者,不仅是沉重的家庭问题,也是一个毋庸回避的社会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160万人身患绝症,其中130万人痛苦地死去。而在无望救治绝症患者的过程中,每个家庭的安宁都从此失去,正常生活无从谈起,更不要说一些家属以牺牲自身健康为条件,以倾家荡产为代价去抢救明知无望的亲人。探讨安乐死的问题,是一个充满感情的过程,如果您曾经看到自己的亲人为了所谓的“人道”而忍受无尽的痛苦,为了本无希望的所谓“希望”苦熬度日,您就可能明白什么才是真正的“人道”,就会对安乐死产生与从前不同的想法。 为安乐死立法,有利于对社会资源特别是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我国是一个包括医生、医疗器械、床位等在内的医疗资源十分匮乏的国家。救治没有生还希望的病人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客观上是一种十分严重的浪费。我这样说,可能显得很没有人情味儿,但请理智地想一想,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难道不存在一个如何合理利用和配置的问题吗? 问题的关键,在于要为安乐死进行极其严格的法律界定,以避免可能造成的谋杀和推卸责任。在这方面,荷兰、瑞士等国有比较成熟的作法,我们不妨借鉴。在我看来,实施安乐死说难也难,说不难其实也没那么难。第一,请求安乐死者必须身患绝症、无药可治且具有难以忍受的痛苦。而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足够资质的医生认定。第二,绝症患者必须在完全清醒状态下绝对自愿且至少两次以上提出明确请求,在医生、亲属、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或口头表达(需录音为证),或文字表述安乐死的愿望。第三,经法院调查后裁定。 事实上,早在1997年首次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就赞成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胡亚美、王忠诚等学者也多次呼吁为安乐死立法。显然,专家们是认同安乐死的。但法律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不能简单以专家的意见作决断。那么,公众的意见又如何呢?在前不久进行的网络调查中,80%的网友对王明成的遭遇表示同情。我想,既然安乐死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那么我们有没有可能就此来一次全民调查呢?必要的时候,可否来一次“全民公决”呢?一项立法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不仅要听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更要听听普通群众的意见。只要人民群众拥护,就具备了立法的充分的可能性。 泰戈尔说过:谁不想“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如何让每个人“生得伟大,死得光荣”,起码“死得体面而富有尊严”,应成为文明社会、文明公民经常思考的问题。 (作者 朱铁志)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