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的夫妻可生二胎
2002年9月30日03:0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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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规定,具备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女方初育者年满25周岁,再育者年满30周岁,经过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新条例第21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曾经患有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者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因为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新条例第22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并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要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并且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新条例第23条规定,只生育了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新条例第24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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