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不要求婚检,《母婴保健法》则规定必须婚检 不强制婚检与法律相抵触? 本报讯 (记者 李潮涛 盘和林)8月18日,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是,结婚离婚无须单位证明,婚前检查不作硬性规定,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好评。但是,由于不强制婚前检查与正在施行的《母婴保健法》有冲突,因而引起了法学界人士和一些民众的不同看法与争议。 争论一: 条例是否与法律相抵触? 有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方可进行结婚登记。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却没有规定婚前一定要检查,似乎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相抵触。 民法硕士、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司马静律师认为,《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婚前要检查,结婚双方没有选择的权利;但《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废除该条规定,只是没有明文规定,赋予结婚双方选择婚检的权利,从法理上讲两者并没有基本冲突。 而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贾施平律师则认为,就算《条例》没有规定必须做婚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是可以要求婚前检查的,因为作为法律的《母婴保健法》效力应该大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婚姻法修订起草小组组长杨大文也持相似观点。他认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提到婚检,并不意味着就此取消了婚检制度。 争论二: 取消婚检不利于人口素质? 许多人认为,取消婚前检查是一件大好事,因为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只要双方你情我愿,对方有什么缺陷都无所谓,体现了完全的婚姻自由,政府部门不应当干涉。 但是也有不少人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虽然《条例》明文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予登记,但同时又不规定要婚前检查,不检查怎么知道是否患病?因此这是自相矛盾的,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在内的专家也持这样的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也不同意完全取消婚检,他说,那样比较冒险,对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不利,对整个社会不利。 争论三: 隐瞒疾病导致不幸谁之过?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身体上疾病,特别是农村人为了传宗接代,什么方法都能想得出,而因为《条例》又不规定要婚检,那另一方在不知情下结婚,婚后才发现是被对方骗了,甚至生下畸形的孩子,这笔糊涂账找谁算?同时在一些农村,许多人结婚时根本就不知道有婚检这回事,婚后一方或双方有了疾病导致了畸形的后代,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在各大媒体上,许多加入讨论的人认为,这种情况应该由当事人负担全部责任,因为婚姻是双方的事情,你不小心是你的事情,怪不了谁。 而司马静律师则认为,如果是故意隐瞒,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并起诉索赔;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司马律师认为,一些人因无知没有自愿婚检种下恶果,但是无知并不能成为其自身免责的借口,婚姻是终身大事,如果你看重的话应该懂得婚前检查的重要性,如果你什么都不在乎,说明你已经默认了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这与“不懂法而犯了法还需承担法律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当然政府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宣传。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