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子风名誉侵权案宣判凌氏子女败诉
2002年9月23日08:03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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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丽、凌飞状告人民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作者曹积三侵犯其父(已故导演凌子风)的名誉权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9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凌丽、凌飞的诉讼请求。
凌丽、凌飞认为被告曹积三所写《大师凌子风》文中出现的“韩兰芳是凌子风在66岁时相遇的红颜知己”、“当然,最难忘凌子风的还是与他共同生活了十六个春秋的韩兰芳”等,其时间与事实有出入,会让读者产生凌子风有婚外情人的嫌疑等,侵害了他们父母的名誉权。人民出版社的下属单位人物杂志社、作家出版社的下属单位作家文摘报社未经核实即刊登,同样侵权,所以要求三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60万元等。
曹积三认为,《大师凌子风》文中没有提到凌丽、凌飞的母亲石联星,既没有伤害凌先生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产生伤害后果。
法院认为,该文虽有部分事实在时间上有所出入,但这些内容并不是曹积三凭空捏造出来的,所以,应认定曹积三并没有贬损凌子风、石联星人格名誉的故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样,刊登这篇文章的人民出版社、作家出版社的下属单位没有构成侵权。所以,东城区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凌丽、凌飞诉讼请求的判决。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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