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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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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8日11:43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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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人张丕林购7份航意险,赔付金额超百万,业内人士表示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本报讯 (记者张雨)据了解,张丕林在事故发生前购买了7份航空意外险,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其家属获赔额将超过百万。然而通过调查,现在认定“5·7”空难是由于张丕林纵火造成的破坏事件。那么百万赔金又该怎样呢?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旅客乘坐飞机旅行,如遇意外,遭受人身伤害,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除此之外,旅客可以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也就是航意险。航意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最高赔付额是20万元,实际赔偿额取决于旅客实际的受伤程度。
但是,纵火者也在事故中身亡,那么保险公司是否还应向其赔付呢?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胡仕波律师认为,因此而取得的赔付款不管是从刑事的还是民事的角度来说,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刑事的角度来说,纵火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取得所得利益也是非法所得,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从民事的角度来说,纵火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纵火者也在事故中身亡,对于个人来说,他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自杀行为,也不是意外险的理赔范畴。从这两个方面来说,保险公司都有权不对其赔付。
本报记者致电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全国电话中心,1203号服务员详细解答了记者的提问。她介绍,负责该空难赔偿的分公司正在调查此事,会尽快核实情况向社会公布结果。如果真是纵火,则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该服务员详细介绍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款项,其中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等。
该服务员认为,张丕林在机舱中纵火,应属于犯罪、自杀、故意自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程序对理赔进行重新核实,通过法律途径或者其他方式,来追索已经赔付的款项或者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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