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将施行 在沪开药店申办更便捷
2002年8月16日09:25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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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8月16日消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将从今年9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一些药店经营者对照实施条例后说,在上海开药店,人员素质要求高,但申办更便捷。
受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在上海,申办人在5天内就能得到回复。
申办人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验收申办人开办条件。在上海,这个过程也只需要10天。上海符合条件的申办人,从提出申请到验收合格,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只需15个工作日,比《实施条例》规定的工作日缩短了30天。
《实施条例》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药学技术人员。
按上海市现行规定,新办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光有药师还不行,必须拥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从这条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来看,在沪开药店的“台阶”又稍稍高一点。
编辑:祁贺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殷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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