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罗湖区的螺岭小学要求家长使用港币支付学生英语课本费,逼得家长不得不跑到黑市换港币来交费。据说,这并不是学校行为,而是罗湖区教育局要求统一用港币支付的。理由是:香港教材的确比内地教材好,而香港方面提出只能用港币交易。不管有什么样的理由,要求学生家长用港币支付学生课本费都是违法的,必须立即纠正。 虽然香港已经回归祖国,不能认为港币是“外币”,但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港币在大陆是不能流通的,它不是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因此,深圳罗湖区教育局要求学生家长统一用港币支付课本费,是严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 即使是与香港方面进行合作办学,办学机构对内地学生和家长也无权要求用港币支付学费和书费。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其实,在大陆强行要求用外币支付费用不仅违法,而且还会助长外币的黑市交易,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破坏金融监管,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深圳有关方面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制止和停止要求用港币支付课本费的行为。 (作者 劳力)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