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法草案规定: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 |
|
|
|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22日21:15 新华网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 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向会议报告了行政许可法草案的审议结果。他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行政许可法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因此,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只有特定事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但必须由法律、法规对这种转让作出明确规定,比如通过出让许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如果对行政许可转让不加严格限制,会给倒买倒卖许可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对这一问题加以规定。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并相应规定了实施各类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在审议中,委员们对行政许可是否分类以及如何分类有不同意见。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重要目的之一是相应地规定不同的程序,规范、监督不同的行政许可的实施,防止执法的随意性,方便当事人办事,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考虑到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对行政许可的分类和各类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还有不同意见,目前科学分类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还不够成熟。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着眼于规范行政许可、解决实际问题,对行政许可可以不作分类,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来源:新华网)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