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原副区长高维宽被判无期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其利用危房改造等职权受贿198万元,因自首退赃获减轻处罚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东山区原副区长高维宽昨日在广州中院接受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高利用职权“特批”工程,从中受贿共达198.2万余元,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量刑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据悉,高维宽当庭表示要上诉。 高维宽,生于1942年,广东省惠来县人,文化程度大专,系部队转业军人。1996年1月起担任东山区副区长,主管城建和规划。 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高维宽犯罪事实如下: 支持违规工程收118.2万 1997年和1998年间,高维宽为东山区房管局某房管站与他人投资承建的3项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提供方便,指示区城建和规划等部门,让上述没有报建手续的工程施工,致使上述违规工程顺利完成。 事成后,高维宽收取了该站负责人林某贿送的房屋两套(转卖得款105.2万元)、商铺一间(转卖得款8万元)和现金5万元。 支持未报建工程收30万元 1998年底,高维宽为珠江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公司一分公司与东山区房管局某房管站投资承建的一项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提供方便,使该没有报建手续的违规工程顺利完成。 事成后,高收取了该公司负责人劳某贿送的现金30万元。 违规补偿临建受贿50万元 1998年底,高维宽主动召集东山区建设局、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公室等部门开会,明确指示有关部门给予某农贸市场(临时建筑,没有报建手续,按规定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补偿。该市场投资商东山区远东经济发展公司顺利拿到了3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事成后,高维宽收取了该公司钟某贿送的50万元。 量刑特点 受审后退赃 换减轻处罚 高维宽案于今年2月28日开庭审理。据广州市检察院的反贪干警介绍,在此之前,高维宽一直没有退赃,其收受的贿款除了用来在番禺购买大房子,大部分都寄给出国的女儿了。 高维宽出庭受审后,他退出人民币13万元和房屋一套(经评估价值45万元)。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高的退赃情节,并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处理。 房子虽未收 转卖亦犯罪 庭审时,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是那两套价值105万元房子是否算作受贿所得。高维宽辩称,林某曾表态要送套房子给其女儿结婚之用,但他明确拒绝,其一是因为女婿单位可分房,如女儿有房就分不了;其二是考虑到房子附近烟囱密集污染严重,不想要。至于后来房子如何处理,他都不知情。其辩护人辩称房屋没有产权,不能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公诉人反驳称,高维宽虽然没有收下两套房子,但是房子转卖后的款项却全部落入其腰包,应予认定为受贿所得。 法院最后认定,高维宽授意林昆转卖两套房屋,并提取现金及将余下房款进行投资的事实已供述在案,林、劳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也印证其供述。虽然房屋没有产权,但高通过转卖房屋使用权,从而得款105.2万余元,并用于个人支配,应纳入受贿数额内。房屋是否有产权,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