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子明记者罗成志) 近日,甘肃省定西县法院一审宣判,兰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原副庭长李志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法院审理,李志科身为兰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在审理向旭等贩毒案件期间,违规违法接受向旭亲友的宴请,对案件争执焦点不进行调查核实,在卷内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向旭参与贩毒的情况下,反而提出向旭贩毒证据不足,对其宣告无罪。向旭案被抗诉后二审期间,李志科又受向旭亲友之托,出面宴请上级法院的办案法官,意图维持一审判决。向旭案一审审判长赵纪军在审案过程中,接受向旭亲友的吃请,对案件事实不认真调查核实,在合议庭评议时,为达到对向旭重罪轻判的目的,违背事实和法律,妄谈个人意见,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没有全面如实汇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人指控李、赵二人犯枉法裁判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李志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赵纪军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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