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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煤气要标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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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4日11:4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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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煤气要标净含量
有关管理办法明年起实施,未标注气瓶将不允许销售
本报讯 (记者吴辉 通讯员伍韵虹)广州市继通告实施气瓶托管固定充装管理规定之后(见本报昨日报道),昨日又向社会公布实施液化石油气安全计量管理办法,根据规定,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净含量允许误偏差规定,并标注净含量,否则不允许销售。
根据广州市质监局和市政园林局联合发布的《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计量管理办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净含量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超过规定允许的正负偏差(具体见表)。
根据该办法规定,液化石油气罐装厂(站)和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企业,必须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配备100千克公秤一台,并张贴《服务公约》以便消费者监督、投诉。而且所使用的温度计(表)、压力表、自动称重机、台秤必须是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前必须向当地质监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在液化石油气充装厂(站)内,必须设置检瓶区和检瓶岗,检瓶区和充装区必须有明显标志划分。充装区的空瓶残液量不得超过0·1千克,不得人为增加空钢瓶的重量。经检验合格的瓶装气出厂(站)前,必须张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安装封口,并标注液化石油气净含量,封口应有充装单位的标记,并采用一次性固封材料。凡未标注及封口的液化石油气,销售瓶装气的单位不准销售。
据悉,警示标签为统一标签格式,上标注意事项(防止碰撞、火烧、暴晒、泄漏),以及充装单位名称、充装电话、抢险电话、净含量等内容。
据悉,上述规定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此规定实施后,将有利于规范气瓶充装行为,防止缺斤少两,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气瓶充装市场的健康发展。
今后,对违反这一规定及相关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瓶液化气净含量
钢瓶型号净含量允许误差
(千克)(千克)
ysp—21·9 ±0·1
ysp—54·8 ±0·2
ysp—10 9·5 ±0·3
ysp—15 14·5±0·5
ysp—50 4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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