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闫峥通讯员江敏英)王立飞因酒后无照驾车交通肇事逃逸而被石景山交通支队抓获,但他一直三缄其口,尽管零口供,但警方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王立飞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3年4月3日下午,石景山交通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石景山区八大处路某部队南门前,一白色松花江牌小客车撞人后驾车逃逸。随后,石景山交通支队巡逻民警赶至现场,只发现一伤者躺在地上。经初步侦查,确定肇事人是辽宁省抚顺市来京打工人员王立飞,当晚,王立飞被抓获。
经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王立飞在肇事当天,饮酒后无照驾车,由东向西行至石景山区八大处路某部队南门前时,驶入道路北侧将步行的王登朝撞出,造成王登朝受伤,经721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王立飞驾车逃离现场。
7月3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开庭,面对大量人证、物证,死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王立飞全部承认了酒后无照驾车致人死亡并逃逸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同时王立飞表示对一审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