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曹 林 震惊全国的浙江大学生凶杀公务员案,最近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学生周一超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年4月参加区政府公务员考试的周一超,笔试排名第三却未收到录取通知书,到区劳动局询问经办人干某后得知自己未被录取的原因是体检结果为“小三阳”,遂用水果刀将干某刺成重伤,并在激愤中将干某同办公室的张某刺死。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当天在审判周一超案时到法庭旁听的还有一位名为“肝胆相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王先生,他很同情周一超的遭遇,社会对“小三阳”、“大三阳”者的歧视让许多像周一超一样的人面对不平等的待遇,其中一些人差点就走上周一超的道路!王先生称他们已经代表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公务员招考中的限制规定进行违宪审查,提议成立调查组对周一超案进行调研,调查此案中是否有制度安排方面等深层次原因,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确实,“周一超悲剧”让一个有着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的正当权益问题凸现:我国是乙肝高发地区,社会方方面面对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已经构成造成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大连《半岛晨报》曾刊登过一位“小三阳”患者的大学生来信,信中历数自己在承受乙肝之毒的生理性折磨时,还要面对生活环境中无所不在对乙肝患者的社会性歧视,歧视造成的心理强烈自卑扭曲着自己的价值观。 在社会学范畴,“歧视”有建设性和破坏性之分,比如说对罪犯的道德歧视就属于“建设性歧视”,这种“歧视”能依靠本身强大的道德压力强化着某种伦理暗示和道德引导,起到警恶扬善的教化功能;而“破坏性歧视”就不一样,他的存在损害“受歧视者”的利益时并不会增进社会公共福利,反而加剧了某种社会冲突,比如说对乙肝患者的歧视就属于这种类型。 对乙肝患者“歧视”的破坏性,主要体现为加大社会成本。 首先是加大了乙肝患者的生存成本。一个人被查出得了肝炎后,升学成了问题,就业变得很难,各种行为都有了限制:人们不敢和他同室工作、同坐一桌、同场交谈,不愿与他们同用一份报纸、文件、办公设施,甚至疏远、歧视和惧怕他们,这种巨大的精神伤害如果折算成可量化的生存成本,那将是多么沉重! 然后是公共领域中的社会交往成本。在一个乙肝如此密布而歧视又是如此敏感的社会交往氛围中,病毒携带者的交往成本非常高,传播恐惧和交往戒心在人与人正常的交往活动中立起一堵墙。 最后是社会公共安全成本。“周一超悲剧”直接反映了这个问题。如果说对罪犯的“歧视”能够传播一种伦理暗示的话,那么,对乙肝患者的“歧视”在很多情况下只能传递一种敌意,一种冷漠,一种让同类寒心的残忍,作为“歧视”的承受者如何消化这些目光呢?弱者的偏激有时候很简单也很残忍,就是心理不平衡的报复和发泄,这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可以说,从感染数量和比例来讲,乙肝在更大程度上已经属于“社会病”范畴。其实,乙肝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而难以通过呼吸道、消化道以及正常的社交活动传播,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社交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威胁。但由于我们缺乏足够的乙肝传播和预防知识,对乙肝过分恐惧,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患者盲目歧视。 一个假想问题,派生出了更多的社会问题。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