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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法律援助条例》:从社会道义到政府责任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01日03:09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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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本报北京7月31日电

  “《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使国家通过立法,加速实现社会贫弱群体对公平和正义的期待”。今天,得知《条例》正式向社会公布后,参与其调研论证过程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处处长、法学博士郑自文这样对记者说。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金代友是广东省一个灯饰厂的工人,他和17名工友被厂方怀疑盗窃贵重的金属原料,被逐个叫到办公室讯问拷打,长达10多个小时。后来小金拨了110报警电话,闻讯而来的警方把他们解救出来,13名工友被送到医院救治。小金和工友们想讨回公道,可身处异乡的打工仔,没有钱,不认识人。就在他们一筹莫展的时候,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黄红全律师了解到他们的遭遇,让小金和工友们填写了法律援助委托协议书,免费帮他们打了官司。厂方与受伤员工达成调解协议,除公开道歉、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外,还给予每人两万多元的赔偿,所有钱款现场支付。

  像这样的法律援助案件,从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了80多万件,接待法律咨询641万人次,有97万多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自文告诉记者,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1994年创建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从1997年开始,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规章。与此同时,广东、浙江等17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法规。但这些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不便于操作,同时缺少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也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受到很大制约。

  此次《条例》开宗明义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郑自文解释说,根据《条例》规定,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主要表现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条例》规定,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确有困难的地方,可由司法行政部门代行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条例》规定,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建立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确定受援人的范围和条件———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授权,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做出规定,以保证真正贫困的公民都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公民的权利得到确认

  《条例》还明确规定,获取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

  公民对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条例》还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同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条例》也予以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3类: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条例》同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求矛盾有望缓解

  通俗地说,法律援助就是免费为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官司。据测算,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总数约为74万件,但实际上,这个需求远远不能得到满足。以去年为例,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万件,只占需求量的四分之一左右。

  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已建法律援助机构2642个,有8899名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但法律援助在全国的发展极不平衡,在广东、浙江、山东等17个省(市、自治区),不仅法律援助的实践比较活跃,而且有了相关地方立法。而在中西部的大部分地区,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法律援助的开展,一些地方甚至见不到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郑自文说,《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样就可以从立法上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普遍获得法律援助,使占全国总数17%、尚未开展法律援助的区、县能够扫除空白。

  挂着牌子就要办案

  挂着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却不受理业务,这是一些法律援助机构给人们的印象。求助者千里迢迢到省城、甚至到京城而扑空的事时有发生。据悉,我国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基本设置是:司法部、省、市、县司法行政机构均设立法律援助中心。这4级法律援助中心,虽然机构名称一样,但职责却不相同:最高一级专司管理和监督职责,省级主要负责管理工作,并受理少量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业务,其他两级专门办案。由于机构设置上的政、事不分,老百姓不知道究竟该到哪儿去寻求法律援助。

  而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对法律援助进行管理监督的工作归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服务的职能由各法律援助中心承担。简单地说就是,以后只要挂着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就要办案。

  调动律师积极性

  《律师法》规定,每名执业律师每年应承办1-3件法律援助案件。即便按最高规定每人每年办理3件计算,全国总共12万律师全部履职的话,一年全国也只能办理36万件,不及需求量的一半。而实际上,连这都只是一个理想状态。郑自文介绍说,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办理法律援助案子的律师都不知名,知名的律师很少办理法律援助的案子。

  究其原因,郑自文说,办案投入的成本无法得到支付,是导致律师远离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原因,许多律师抱怨说:“我已经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了,难道打车费、复印材料费还要让我掏腰包吗?”

  此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但与此同时,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相同的处罚规定也适用于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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