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近年来成效显著
2002年10月4日12:1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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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4日电(记者王雷鸣) 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实施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精神,公安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1997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转这个方案,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全国共有54万人办理了小城镇户口。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又报请国务院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正式实施以来,仅据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完全统计,截至2001年12月中旬,已为符合条件的138.6万余人在小城镇办理了落户手续。通过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地的合理有序转移,有力地推动了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大中城市户口迁移政策逐步放宽
公安部于1998年报请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提出解决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自愿、夫妻投靠以及老人投靠子女等户口迁移问题的意见。同时,明确提出了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这个城市落户。
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当地调整大中城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河北、辽宁、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河南、西藏等省、自治区进一步放宽了各类人才的落户政策,允许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黑龙江、吉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广西、西藏等省、自治区明确提出了取消“农转非”指标控制和进城落户指标。这些政策的出台和有效落实,解决了广大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户口问题,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西部地区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调整
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需要,公安部提出关于西部开发战略中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转回原籍。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将户口迁入西部地区后,如果返回东部地区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西部地区的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各类人才户口迁移限制。
根据这一文件精神,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广西、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制定了户籍管理服务西部开发的具体措施。重庆市制定下发了户籍管理服务西部开发的10条政策性措施,放宽了专业技术人员落户手续,并将户口审批权下放至分县局。陕西省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收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落户时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初见端倪
近年来,吉林、辽宁、湖南、广东、福建5省在贯彻国务院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出台了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政策,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为全国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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